广东律师40年 | 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行政乱作为2020年12月03日 22:55


四十年砥砺前行



四十年初心不变


 


为纪念广东省律师协会成立40周年,回顾广东律师40年来的光辉历程,中共广东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将对40年来为广东律师行业作出杰出贡献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以及行业管理者进行隆重表彰,并向社会和公众进行广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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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行政乱作为,保护公民财产权益,具有典型意义。同时,有助于政府职能部门法治意识的增强、法治理念的提升、法律制度的完善,进一步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政府职能部门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本案终将成为政府职能部门在依法行政过程中的“风向标”,在法治道路上全面实现良法善治。


以下为广东律师40年40案评选——候选案例


谢某华、周某华诉云浮某政府部门、广东省某政府部门土地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纠纷案


办案律师:叶木全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2日,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谢某华、周某华因非法占用基本农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10000元。谢某华、周某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云浮市中级法院,云浮市中级法院经审查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9月21日,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向云浮市有关政府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云浮市有关政府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于2017年10月16日向谢某华、周某华发出《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书》。2017年10月17日,谢某华、周某华拒收该份通知书。2017年12月26日,云浮市有关政府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对谢某华、周某华因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罚款196103.7元。


谢某华、周某华不服,委托叶木全律师向广东省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叶木全律师以“谢某华、周某华非法占用涉案土地已经受到刑事处罚,并已缴纳罚金10000元,云浮市有关政府部门继续对谢某华、周某华处以罚款,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的理由,请求广东省有关政府部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4月19日,广东省有关政府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云浮市有关政府部门在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2018年5月22日,云浮市有关政府部门向谢某华、周某华发出《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书》。2018年8月13日,云浮市有关政府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对谢某华、周某华非法占用村庄用地及河流水面、非法占用旱地共处以罚款196240元,扣减刑事罚金20000元,最终罚款176240元。


谢某华、周某华不服云浮市有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委托叶木全律师再次向广东省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叶木全律师以“谢某华、周某华已经受到刑事处罚后,再对申请人进行同一类型行政处罚依法无据”为由,请求广东省有关政府部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这个过程中,谢某华、周某华委托叶木全律师通过两次行政处罚、两次行政复议请求广东省有关政府部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7月23日,广东省有关政府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


谢某华、周某华又一次委托叶木全律师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年1月15日,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某华、周某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非法占用土地,云浮市有关政府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而广东省有关政府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法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谢某华、周某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谢某华、周某华继续委托叶木全律师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行政判决书》。


2020年6月29日,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谢某华、周某华上诉后,经审理后认为:谢某华、周某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确实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是合法的。但关于该处罚决定书第二项是否合法,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15.1.2移送程序第(5)项规定:“移送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人民法院判决后,违法状态仍未消除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其中,人民法院已给罚金处罚的,不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判决谢某华、周某华分别处罚金10000元。故云浮市有关政府部门根据上述工作规程,不应对谢某华、周某华违法占用农用地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作出了《行政判决书》,判决:云浮市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应予撤销。而广东省有关政府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一并撤销。



处理结果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释义》第三条:“……,第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其含义在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并非全部都应给予行政处罚,应区分不同情况根据法律的规定给予不同的处理。如果有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十分严重,构成犯罪的,就应根据刑法的规定处罚,而不适用行政处罚。”《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征求意见稿)(试行)》第九条:“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的,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层级高的法律规范。”《国土规划案件查处流程图》:“犯罪案件移动公安后,国土规划部门应当结案处理。”《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15.1.2移送程序第(5)项规定:“移送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人民法院判决后,违法状态仍未消除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其中,人民法院已给罚金处罚的,不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结合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在谢某华、周某华受到刑事处罚后向云浮市有关政府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所提出检察建议:“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行政处罚与刑罚合并适用的规定是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或罚款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人民法院判决前未作出行政处罚的,但对于人民法院判决后还能否重新作出行政处罚,法律对此没有规定。按照《行政处罚法》的立法精神,在法律没有规定可以处罚的情况下,应适用“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具体到本案中,在没有法律授权的前提下,云浮市有关政府部门对谢某华、周某华因同一非法占用农用土地的行为,在刑事案件中已作出罚金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再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于法无据;加之作为行政执法的监督部门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建议书》中也没有要求土地管理部门对谢某华、周某华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因此,人民法院已给罚金处罚的,云浮市有关政府部门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属于“法无授权不可为”,并且违反行政处罚“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应当予以撤销。


最终,谢某华、周某华委托叶木全律师,通过三次行政听证、三次行政复议,及法院一审、二审的陈述申辩后,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对谢某华、周某华罚款的行政处罚。



社会影响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行的过程中,首先应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则,即行政执行的依据、行为、程序等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行政执行主体只有在依法办事的前提下,才能保证行政执行活动的规范化、合法化。行政执行主体应以国家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等作为规范自身行为的基本准则,在行政执行的过程中,自始至终以法律为准绳,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进行活动。


在建立与完善法治体制的过程中,尽管我国的行政法规有待完善的方面,行政执行活动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存在,但是法治化的观念正逐渐深入人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处理行政事务的过程中,如果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以长官意志取代法律条文,将严重降低国家行政机关的威信,严重危害行政组织的健康发展,最终会极大地阻碍行政管理效能的提高。


本案中既然自然资源部已出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对土地行政执法作出指引,并在规程中15.1.2移送程序第(5)项规定:“移送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人民法院判决后,违法状态仍未消除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其中,人民法院已给罚金处罚的,不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云浮市有关政府部门就应当依照本部门的规程依法行政,就应当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就应当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本案终审法院依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的相关规定,依法撤销了云浮市有关政府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广东省有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决定和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防止行政乱作为,保护公民财产权益,具有典型意义。同时,有助于政府职能部门法治意识的增强、法治理念的提升、法律制度的完善,进一步推进了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政府职能部门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一系列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本案终将成为政府职能部门在依法行政过程中的“风向标”,在法治道路上全面实现良法善治。



资料来源 | 云浮市律师协会

编辑、排版 | 晓玲

校对 | 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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