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日,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谢某华、周某华因非法占用基本农地,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分别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10000元。谢某华、周某华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云浮市中级法院,云浮市中级法院经审查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7年9月21日,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向云浮市有关政府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严格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云浮市有关政府部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于2017年10月16日向谢某华、周某华发出《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书》。2017年10月17日,谢某华、周某华拒收该份通知书。2017年12月26日,云浮市有关政府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对谢某华、周某华因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罚款196103.7元。
谢某华、周某华不服,委托叶木全律师向广东省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叶木全律师以“谢某华、周某华非法占用涉案土地已经受到刑事处罚,并已缴纳罚金10000元,云浮市有关政府部门继续对谢某华、周某华处以罚款,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的理由,请求广东省有关政府部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年4月19日,广东省有关政府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云浮市有关政府部门在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处罚。
2018年5月22日,云浮市有关政府部门向谢某华、周某华发出《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书》。2018年8月13日,云浮市有关政府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中,对谢某华、周某华非法占用村庄用地及河流水面、非法占用旱地共处以罚款196240元,扣减刑事罚金20000元,最终罚款176240元。
谢某华、周某华不服云浮市有关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委托叶木全律师再次向广东省有关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叶木全律师以“谢某华、周某华已经受到刑事处罚后,再对申请人进行同一类型行政处罚依法无据”为由,请求广东省有关政府部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在这个过程中,谢某华、周某华委托叶木全律师通过两次行政处罚、两次行政复议请求广东省有关政府部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年7月23日,广东省有关政府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
谢某华、周某华又一次委托叶木全律师向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复议决定书》。2020年1月15日,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谢某华、周某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非法占用土地,云浮市有关政府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而广东省有关政府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法受理,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谢某华、周某华的全部诉讼请求。
谢某华、周某华继续委托叶木全律师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行政判决书》。
2020年6月29日,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谢某华、周某华上诉后,经审理后认为:谢某华、周某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确实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是合法的。但关于该处罚决定书第二项是否合法,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则认为:《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15.1.2移送程序第(5)项规定:“移送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人民法院判决后,违法状态仍未消除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其中,人民法院已给罚金处罚的,不再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书》已判决谢某华、周某华分别处罚金10000元。故云浮市有关政府部门根据上述工作规程,不应对谢某华、周某华违法占用农用地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作出了《行政判决书》,判决:云浮市有关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违反《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应予撤销。而广东省有关政府部门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一并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