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律师40年 | 东莞本土企业维权胜诉的典型案例2020年12月03日 22:55


四十年砥砺前行



四十年初心不变


 


为纪念广东省律师协会成立40周年,回顾广东律师40年来的光辉历程,中共广东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将对40年来为广东律师行业作出杰出贡献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以及行业管理者进行隆重表彰,并向社会和公众进行广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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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的审理体现了法院对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通过具体案件的裁判为社会公众提供指引,同时借助各方力量,促使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各尽其能、形成合力,有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以下为广东律师40年40案评选——候选案例


《“OPPO”公司诉“CCPO”公司等人商标权纠纷案》


办案律师:

林楚泉






基本案情



原告广东欧珀(OPPO)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珀公司”)是“oppo”注册商标(第4571222号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电话机、手提电话、MP3等,其品牌在行业内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欧珀公司在被告郑某笑经营的百珠数码超市公证购买了被告深圳市星宝通(CCPO)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宝通公司”)制造的使用“CCPO”的手机产品。由于星宝通公司未经欧珀公司授权许可,在同类产品上使用了与欧珀公司商标“OPPO”近似的标识“CCPO”,企图利用“OPPO”的高知名度和高品牌价值推销自身产品,获取不正当利益;被告郑某笑销售了上述被控侵权的产品,也侵犯了欧珀公司的商标权。两被告的行为,给欧珀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欧珀公司的市场销售和商业信誉造成了巨大影响。欧珀公司于2010年7月23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星宝通公司、郑某笑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嫌侵权产品等侵权行为及停止在商品、商品名称、包装、门店招牌、广告宣传资料、网站等使用“CCPO”商标,向欧珀公司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欧珀公司向中院提出了证据保全和财产保全申请,法院提取星宝通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清点库存数量、查封与被控产品有关的财务账册等,并查封星宝通公司价值人民币300万元的财产。



办案情况



本案中星宝通公司使用标识侵权故意明显,案涉侵权产品是被告星宝通公司的主打品牌产品,侵权地域广泛,侵权获利巨大,给欧珀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且存在消费者将星宝通公司的“CCPO”手机误认为是欧珀公司的“OPPO”手机的情形。另外,星宝通公司的手机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标识与涉案的第4571222号商标构成近似,并且将商标使用在同类型的商品上的行为已造成相关公众对原被告双方的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因此星宝通公司的侵权行为已落入注册商标禁用权范围,侵犯了欧珀公司享有的商标专利权。同时,郑某笑作为专门的手机经销商,没有尽到合理审查的义务,主观上侵权故意明显,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判决结果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星宝通公司、郑某笑立即停止侵害欧珀公司涉案第4571222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限星宝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欧珀公司赔偿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60万元;驳回欧珀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星宝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驳回星宝通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案件逐年上升,呈现出案件类型新、审理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等特点。本案中,“OPPO”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广东省著名商标,广东欧珀(OPPO)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为东莞市本土知名企业。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为201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第三十二位),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评为2012年度十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第二位),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包括东莞日报在内的七家新闻媒体评为东莞市2011年最受媒体关注十大知识产权司法案例(第一位),是2010年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判决赔偿金额最高的商标侵权案件,也是东莞本土企业维权胜诉的典型案例。


本案的审理和判决结果引起了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广泛关注,中国法院网、新浪网、南方日报、南方网、东莞阳光网、广东科技报、新快报、南方都市报、广州日报、东莞日报及东莞时报等媒体都进行了相关报道,判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的审理体现了法院对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通过具体案件的裁判为社会公众提供指引,同时借助各方力量,促使各种纠纷解决方式各尽其能、形成合力,有效化解知识产权纠纷。



资料来源 | 东莞市律师协会

编辑、排版 | 锐铫

校对 | 宣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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