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律师40年 | 依据公平原则,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020年12月03日 22:54
为纪念广东省律师协会成立40周年,回顾广东律师40年来的光辉历程,中共广东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将对40年来为广东律师行业作出杰出贡献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以及行业管理者进行隆重表彰,并向社会和公众进行广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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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公平原则,以及对法律、法规的剖析,采取了相应的诉讼策略,庭前准备较充分,多次就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与承办法官沟通,并强调杜某面临的实际困难,最后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杜某于2013年6月1日进入某建安公司工作,建安公司没有为杜某缴交社会保险费,亦未订立劳动合同。2013年8月26日上午9时左右,杜某在工作时受伤,先后住院治疗496天后,出院时医嘱:1.调情节,适劳逸,避风寒;多食富含钙质、补益肝肾之器。2.不适时随诊;定期复查尿常规,约1周一次,一季度膀胱、双肾B超一次,予自行间歇性导尿,以减少尿路感染,间歇性导尿管5-6条/日。3.建议到外院进一步康复治疗。由于建安公司认为工程已经发包给自然人刘某,赔偿主体应该是刘某,因此对承担本次工伤赔偿极不配合。肇庆市法律援助处接受杜某的申请后,指派陈永红律师承办本案。从杜某的工伤认定开始,历经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劳动争议仲裁(两次)、法院判决(一审、二审)、强制执行(两次)等五个程序共十个阶段,耗时近三年,最终为杜某争取到工伤待遇共计约95万元。
本案属于适用法律、法规有争议的疑难案件。
1.《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对工伤的后续治疗费如何分担的问题并无明确规定,当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交了社会保险费,则劳动者可以依法办理伤残退休手续或者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后续治疗费将由医保来予以保障;当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则后续治疗费如何主张,无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单位应当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当“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后续治疗费相差巨大时,应该如何处理?《工伤保险条例》等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法律、法规等亦无明文规定。肇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均以后续治疗费、康复费未实际发生为由,驳回杜某的诉求。但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当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时,劳动者可能找不到索赔的对象,也就是真正的索赔无门。
2.本案杜某需要终身使用的一次性导尿管的性质如何界定的问题。一次性导尿管属于民政部颁布《辅助器具目录》中的一种,但是人社部却没有将该项目例入辅助器具目录,这就导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意见否定了一次性导尿管的辅助器具性质,使杜某必需的器具费用无法得到补偿。
承办律师依据公平原则,以及对法律、法规的剖析,采取了相应的诉讼策略,庭前准备较充分,多次就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与承办法官沟通,并强调杜某面临的实际困难,最后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资料来源 | 肇庆市律师协会
编辑、排版 | 锐铫
校对 | 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