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通知》的通知2011年05月10日 10:41

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更好地发挥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促进全省律师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转发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通知》(粤组电传[2011]18号),并结合我省律师党建工作实际,就落实通知精神提出以下贯彻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律师行业党的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律师工作的社会主义政治方向。各市律师协会党组织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的文件精神,深入贯彻广东省委组织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部署,切实担负起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重要职责。各市律师协会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委关于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一系列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全面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刻认识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是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确保律师工作社会主义方向的需要,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的决策部署、不断提高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需要,是加强律师队伍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不懈地抓好律师行业党建工作。
    二、深入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抓好我省律师行业党建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
    (一)完善律师行业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巩固和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各市律师协会党组织要按照《通知》的要求,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的领导和指导下,深入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律师行业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对党组织数量、党员人数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彻底消除“隐形党员”、“口袋党员”,实现律师党员组织关系全部结转。要根据本地党员律师的数量、分布状况等,进一步理顺基层党组织隶属关系,通过单独建、联合建、挂靠建等方式实现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把分布在全省21个地市的600多个基层党组织构建成在省律协党工委统一协调指导下的律师行业党组织网络体系。各市律师协会党组织要加强分类指导,向已建立党组织的律师事务所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协助、指导他们开展党的活动。没有党员的律师事务所,要指定一名党建联络员,传达党的方针政策,联系党的工作。要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广泛吸收中青年律师业务骨干、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加入党组织,不断为党的组织输入新鲜的血液,逐步壮大律师党员队伍。
    (二)加强律师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监督,提高律师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各市律师协会党组织要结合行业特点,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南粤六大先锋行动、“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业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切实有效地开展党建活动,精心设计活动的内容和方式,积极探索符合律师行业党建活动的新举措、新思路,不断提高党建工作实效。通过建立健全党建工作日常管理机制,积极配合各地党委组织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党组织督促检查各律师事务所开展党建工作情况,切实加强对律所党组织、律师党员的管理,认真做好基层党组织的日常管理工作,确实把《通知》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针对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完善对律师行业党组织和党员的党内监督机制,建立行政监督和行业监督为主,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有效配合的监督体系格局,打造一支忠诚于党的法律事业、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与当事人利益的人民满意的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队伍。各地要因地制宜地通过有效的教育、管理、服务、监督等手段,切实提高律师党员的政治修养与理论水平,确保律师党员在执业活动中做到依法、诚信、尽职,以实现对法律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当事人负责的高度统一。
    (三)发挥职能作用和优势,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各市律协党组织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总目标,大力配合各级党委政府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积极组织广大律师党员发挥职能优势,找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切入点和结合点,积极提供涉农法律服务,促进农村的改革发展;积极办理涉外法律事务,帮助国内的企业参与国际合作和竞争;积极服务社会事业和改革民生,履行社会责任;通过参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参与信访案件和群体性案件的处置,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努力使各种矛盾纠纷纳入法治的轨道上并得以顺利解决。各市律协党组织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积极推动台资企业、侨资企业、中小企业、“三农”律师服务团深入开展活动,引导广大律师党员积极参与深圳大运会律师志愿服务工作和“1+1”中国法律志愿者行动等公益活动,并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展示我省律师党员风采和行业新形象搭建新平台。同时,继续充分发挥律师党员中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作用,为他们参政议政参与社会管理、服务民生和反映律师行业诉求不断拓宽新渠道。
    三、强化领导和指导,进一步提高律师行业党建工作水平
    各市律师协会党组织要加大对基层党组织的经费保障力度,多方筹措资金,确保党的活动顺利开展。要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领导机构和具体工作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党建工作,认真完成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各项具体任务,同时要全面了解情况,掌握动态,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深入调查研究,按照党建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抓好工作落实。要认真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新形势下加强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好经验、好做法和好典型。要培育一批先进党组织示范点,以典型引路,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同时要加大对先进典型的表彰力度,以营造积极向上的良好氛围。要建立季报制度,从2011年第二季度开始,各市律协党组织每季度要按照通知要求报送党建工作进展情况(具体详见附件)。
    各市律师协会党组织要把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的情况及时报省律协党工委。
    联系人:李正刚
    电话:020—66826943,15920156600
    传真:020—66826388
    电邮:lizhenggang08290@163.com

附:《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通知》

中共广东省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主题词:律协 党工委 转发 通知
送:梁震副厅长,省委组织部组织处,省律协党工委成员,厅律管处。
广东省律师协会党工委办公室        2011年4月15日发


广东省发电
发电单位 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签批盖章 
等级 急件 •明电 粤组电传〔2011〕  号 粤机发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委组织部,省社会组织党工委、省律师协会党工委、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党工委: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十届六次全会精神,认真完成好2011年组织重点工作,现结合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就进一步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11年,努力实现在职员工5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有党员、100人以上的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100%纳入组织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有较大提高;努力实现在职员工15人以上的社会组织有党员、30人以上的单独建立党组织,党员100%纳入组织管理,社会组织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有较大提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党员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领导机构健全、运转规范。
二、工作要求
(一)摸清底数,建立台帐,加快组建步伐。各地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开展调查,切实摸清所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的底数、党组织数和党员数,分别建立非公有制经济组织50人以上、100人以上,新社会组织15人以上、30人以上的基础台账。切实加大组建工作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组建党组织,不断扩大党的组织覆盖。
(二)开展组织找党员和发展党员工作。在掌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底数的基础上,认真开展查找这些领域中“口袋党员”和“隐身党员”活动,鼓励他们亮身份,主动帮助接转组织关系,纳入党组织的有效管理。根据本地本行业党员发展工作总体规划,有计划、有目标地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优秀的业务骨干、尤其是业主发展为入党积极分子,条件成熟的发展为党员。通过组织找党员和发展党员,积极为组建党组织创造条件。
(三)建立党建指导员和联络员制度。加大党建工作投入力度,多渠道建立一支数量较多、业务水平较高的党建工作指导员队伍,指导所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党建工作。目前还没有党员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普遍在其中建立党建联络员制度。
(四)大力组建群团组织工作。已建立党组织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实现党群共建;尚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先行组建工青妇等群团组织,充分发挥他们联系职工、凝聚人才的作用,为发展党员、组建党组织创造条件。
(五)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的部署,动员和组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积极开展“南粤先锋六大行动”,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和先锋模范作用,为“十二五”开好局、起好步作贡献。
三、组织领导
(一)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各地各有关单位要通过纳入财政预算、党费返拨、业主支持等方式,多渠道筹措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党的活动顺利开展。
(二)建立季报和通报制度。各地级以上市和各有关单位从2011年第二季度开始,每季度要向省委组织部上报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进展情况,省委组织部汇总全省情况后进行通报(季报内容见附件)。
(三)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领导机构。各地级以上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工委,作为地方党委的派出机构,挂靠在市委组织部,工委书记一般由组织部分管领导兼任,统战、民政、工商联等部门参与。充分发挥党工委牵头抓总、协调各方的作用,统筹抓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党工委应设工作机构,有人员编制,专门负责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组织党建工作。
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有关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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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委组织部
2011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