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实施办法(试行)2019年07月08日 22:05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促进律师专业化分工,提高律师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更好地适应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以评促建、客观公正、改革创新、注重实效等原则,遵循律师队伍建设规律,能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律师专业水平。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是划分专业评定专业律师的工作,不与律师职称评定、等级划分、执业范围挂钩。
第三条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选择在刑事、婚姻家庭法、公司法、金融证券保险、建筑房地产、知识产权、劳动法、涉外法律服务、行政法等九个专业领域开展。评定的律师分别称为相应的专业律师。
每名律师参评的专业不超过两个。被评为专业律师的,不影响其办理参评专业以外的其他律师业务;没有被评定为专业律师的,也可以从事该专业律师业务。
已获得两个专业律师称谓的,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在注销其中一个或者两个后,参评其他专业的专业律师,但每名律师同时拥有的专业律师称谓不得超过两个。
第四条 参加专业水平评价的律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表现。在我省正常执业的律师,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诚信状况。依法、规范、诚信执业,参评前5年内没有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和信用惩戒,每年参加执业年度考核且结果为称职。接受刑事、行政案件立案调查和未执行生效民事法律文书期间,暂缓参评专业律师。
(三)执业年限。具有法学博士、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学士学位的,应当在所申报专业领域分别连续执业满3年、5年、7年以上,其他参评律师应当在所申报专业领域连续执业满10年以上。曾经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律师,其实际从事审判、检察、立法等法律业务的时间应计算为相关专业领域的执业时间。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应满足每年至少承办1件该专业领域的律师业务、审判事务、检察事务或者立法事务的条件。
(四)专业能力。参评律师应当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律师业务知识和相关专业知识,在所申报的专业领域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办理过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领域有较大影响的法律事务,业务办理质量良好,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依法治国,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做出贡献。专业能力评价标准实行百分制量化评分制。评分项目及相应分值为“专业理论20分”、“专业经验20分”、“业务质量40分”和“社会贡献20分”。九个专业领域的具体量化标准由省律师协会制定。
第五条 参评律师的政治表现、诚信状况和执业年限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前三项规定,且专业能力评价总分达到70分以上的,可被评为该专业律师。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不限制名额。
第六条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由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师协会)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律师协会组建评审委员会,按照评价标准和程序,评定专业律师。
评审委员会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法学教学科研机构有关人员及相关专业领域的律师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应在每次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前,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省律协协会备案。
市律师协会应制定评审委员会委员遴选规则、工作程序和评审规则。建立评审专家遴选机制遴选和动态管理机制,挑选政治坚定、品德良好、专业能力突出、声望较高的同行专家进入评审专家库。
第八条 市律师协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就是否开展律师水平评价工作作出安排。决定开展律师水平评价工作的,应在当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时同时发布通知或公告,明确开展水平评价工作的时间、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程序及接收材料的部门等。
第九条 律师专业水平评价程序包括申报、评审、公示和颁证。
有条件的市可以探索实行网上申报、网上评审和网上查询验证。
第十条 通知或公告发布后,由律师本人对照参评条件和标准,自愿申报参评相应的专业律师,并按通知要求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报表格;
(二)在相关专业领域连续执业的证明材料;
(三)反映其专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该市开展水平评价工作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报表格由省律师协会制定,内容应包括参评律师个人基本情况,本人自我评价,对个人基本情况和自我评价中的诚信状况、学历等内容的真实性作出的承诺,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意见、律师事务所考核意见栏和市律师协会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栏等。
证明材料提交标准由市律师协会在通知或公告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对参评律师的政治表现、诚信状况、执业年限和专业能力等参评条件进行考核后,出具考核意见。律师事务所对申请人的政治表现进行考核应当听取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意见。
参评律师及所在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对参评律师考核完毕,应将载有律师事务所考核意见的申报表格连同该律师的其他申报材料提交至市律师协会。
第十三条 市律师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对参评律师承诺的诚信状况、学历等情况进行查询核对。对符合参评条件的律师,制作参评名单,并连同相应参评材料提交评审委员会。材料不全的,应当及时通知参评律师,补正参评材料。
评审委员会收到参评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评审工作。评审重点考察参评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律师的品德、能力和业绩等,评审后作出是否符合该专业评价要求的决定。
评审工作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进行,具体时间由市律师协会确定。
第十四条 评审结束后,市律师协会应当将拟评定名单报省律师协会。省、市律师协会同时通过律师协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对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拟评定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律师协会提出,对市律师协会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省律师协会提出。
省律师协会设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对评定结果的异议处理和监督。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省律师协会统一颁发专业律师证书。
专业律师证书由省律师协会统一制作。
第十六条 专业律师每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专业培训。市律师协会每三年对律师专业水平评价结果进行重新考评,对因执业行为受到党纪处分、行政处罚、行业惩戒、信用惩戒或者经考评达不到原评定条件的,撤销其专业律师称谓,收回其原证书并公告。相关情况应及时书面报省律师协会和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七条 市律师协会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专业律师出现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撤销专业律师称谓,收回其原证书并公告。
专业律师因调整专业的需要可以随时向律师协会申请注销专业律师称谓。市律师协会收到注销申请后,应当及时办理,收回其原证书并公告,同时向省律师协会备案。
第十八条 司法行政机关对同级律师协会的专业律师评价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在评价工作中,参评律师提供虚假材料的,评审结果无效,且三年内不得参加申报。律师事务所出具虚假考核意见的,评审结果无效,并视情况对该所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
评审委员会和委员应当对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参评律师的业务信息保密。
第十九条 律师协会组织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不得向参评律师收取任何费用,并应当在律师协会网站公布可供下载的申报表格。
司法行政机关和各级律师协会应当为律师专业水平评价工作的开展提供组织协调、工作经费以及其他必要条件,推动信息化应用。
第二十条 我省试点工作期间,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暂不参评专业律师。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广东省司法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