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述职考核规定2019年02月26日 10:07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述职考核规定

(2017年11月19日广东省律师协会十一届十二次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2019年2月1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长、副会长能力建设,增强省律协工作班子的凝聚力、战斗力、创造力,扎实推动各项工作开展,根据《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述职与考核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按照省律协综合考核工作时间安排进行。

第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述职与考核在理事会会议上进行。

 

第二章 述职内容

    第四条 会长、副会长述职内容:

(一)履行岗位职责总体情况(含参加或者出席分管工作会议或者活动的情况);

(二)年度工作完成情况及创新亮点(含分管委员会等情况);

(三)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三章 述职要求

  第五条 述职采取书面述职与口头述职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 会长、副会长应于每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书面述职报告,提交秘书处整理汇编。秘书处在书面述职报告后附上经监事会监督的会长、副会长全年工作动态,于本年度理事会会议上印发。

书面述职报告篇幅2000-3000字,正文字体为宋体、四号字,行距26-28磅,包括图片、表格等在内原则上不超过6页纸。

第七条 会长、副会长工作动态由秘书处汇总,每季度提交监事会监督,监事会的监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两个方面:(一)该工作动态是否真实存在;(二)是否属于代表本会履职的职务行为。

第八条 会长、副会长应亲自参加理事会会议进行口头述职。会长述职时间为20分钟,副会长述职时间为每人10分钟。

副会长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的,须向会长请假,以书面形式办理请假手续,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请假的,以书面述职形式参加现场考核。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九条 会长、副会长考核采取述职评价的方式,由理事和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以无记名投票评价的形式予以现场考核。

    第十条 投票人应综合考量被考核人的书面述职报告、全年工作动态、现场述职情况后再作出投票评价。评价应注重考量以下内容:

(一)会长、副会长履职工作量大小、所花时间多少;

(二)会长、副会长工作是否具有创新性,是否有亮点;

(三)会长、副会长在履职中是否体现出工作积极性、

主动性;

(四)副会长履行分工工作职责情况,含参加或者出席分管工作会议或者活动的情况;

(五)副会长承担协会统筹安排的其他工作或临时代替其他分管副会长履职的情况;

(六)会长、副会长是否严格按本规定第四条、第六条及第八条规定进行述职。

第十一条 投票评价分数设为三个等级:95分、85分、75分,投票人投票时只能选择其中一个等级的分数,未按等级评分的,按75分计算。

理事和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投票权重分别占70%、30%。被考核人最终得分按以下方式计算:评价得分=“每类投票人的平均分×投票权重”的总和。

考核结果设为三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含本数)的为优秀,得分80-89分的为良好,得分60-79分的为一般。

第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述职考核的得分统计由秘书处负责,监事会派员监督。

考核结果报告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律师行业党委,考核结果不现场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由会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