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履行职责 必须依法依规2018年02月13日 10:18
2018-02-12 郭歌 中国律师
每当从媒体上看到个别律师同行在接受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之后,采取法律法规、律师执业规范等禁止、制止的手段或措施,去实现目的,结果却是不但没有很好的履行职责,自己却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被行政机关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笔者往往深感诧异。
广州隋牧青律师被广东省司法厅作出吊销执业证的新闻,就是引发笔者诧异、认为最不应该发生在一个资深律师身上的事情。
诧异的原因,就在于作为执业律师多年的隋牧青,缺乏做律师应该具备的基本法律常识。
不言而喻,凡是“地球人”都知道的一个常识,没有法律的存在就没有律师职业的存在,律师不依法执业,律师职业就没有了存在的必要。自然,就我国的律师职业而言,不管是取得律师执业证书,还是向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都离不开法律的规定和规范,离不开法律法规的授权与约束。因此,笔者相信隋牧青也应该具备如此的法律常识,尤其应该具备熟知、掌握我国《律师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常识。做为执业多年的律师,采取违规乃至违法的方式在法庭、在看守所去“实现”律师代理或辩护的责任,确实让人匪夷所思!因此,如果隋牧青确实忘记了律师履行职责时必须依法依规的基本常识,那么,以此一点观之,也已经不具备担任律师的基本条件了。
从根本上讲,这是以履行律师职责为名,行破坏我国法治建设之实。他忘记了自己仅仅是、而且只能是当事人的“代理人”的身份地位,自己只能是依靠我国法律法规去实现当事人委托的法律事务,而不是以自己的律师生涯做赌注,去采取一些蔑视、无视、忽视甚至敌视我国法律法规的手段去实现非法目的。从隋本人角度说,他这样做是不智。从律师职业的角度说,他这样做是给“以法为业、以律为师”的中国律师职业蒙羞。其所作所为,实际上已经与新时代的中国律师在党的领导下运用专业知识恪尽职守服务全面依法治国、服务社会发展、服务人民群众、满足人民群众新时代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新的更高要求的时代使命,背道而驰。
笔者相信,即使极个别律师盲目崇尚的所谓西方国家的律师制度、律师行业规则,也绝不会允许执业律师以破坏、超越法律法规等违规违法的方式去履行律师职责。因此,隋牧青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完全是咎由自取。
我国《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隋牧青,并不能因为他本人曾经的律师身份而拥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现在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实际上是对自己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埋单”。显然,“人在做,天在看”这句名言对于每个人都是适用的。
实事求是的说,作为同行,对于此类事件甚为痛心,愿以此事例引全国律师同行的深度思考,避免此类事例的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