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拥护”是律师不可逾越的政治红线2018年02月13日 10:25

2018-02-12 青舟 中国律师


广东省司法厅吊销广州隋牧青律师执业证一事,令笔者思考颇多。多年的律师从业经历告诉我们,“两拥护”是律师不可逾越的政治红线。正如司法部张军部长在不久前召开的第十届中国律师论坛上语重心长谈到的,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没有党的领导就没有律师事业发展。坚持党对律师工作的领导、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不是一句口号,更不是权宜之计,是与中国国情完全契合、完全相适应的基本制度安排, 是事关律师事业长远发展的政治制度安排。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就是一项铸魂工程,是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伟大工程重要内容之一。


笔者深以为然。律师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司法制度又是政治制度的一部分,这决定了律师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不同于会计师、税务师、评估师等中介业务,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必须对诸多问题的合法性作出判断,这就带有一定的政治属性。现代法治决不是一台自动运行的机器,它要法官掌握方向盘,当事人不断加油,律师踩住刹车,法学家指挥方向。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我们现代法治的保护神。毫无疑问,律师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所以,律师与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具有相同的法治理念。而这个法治理念的首要原则,便是贯彻“两拥护”这一根本性的政治任务。


要知道,法官和律师之间出现分歧的根本原因是,律师维护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法官维护争议双方之间的公正,这种目标上的差异导致了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分歧:法官认为是公正的裁决,可能在律师看来失之公正,因为法官的裁决可能会让律师的预期落空。但这仅是法官与律师在工作内容与职责分工上的区分。


已故的优秀法官邹碧华曾说过:“法官与律师的相互尊重是良性互动关系的一个起点,律师对法官的尊重程度代表着法治的发达程度,法官对律师的尊重程度,则代表着社会的公正程度。”只有法官与律师互敬互重,才是理想的、和谐的法治环境。这就要求,法官要把律师真正作为与自己平等的同行,尊重律师的人格和权利,不能嘲讽、训斥律师,不能对律师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正常发问、质证和发表的辩护、代理意见随意打断或制止,不能对律师提出的正当申请、合理意见置之不理,不能对律师采取歧视性安检等措施。与此同时,律师更要自觉维护司法人员在依法履职中的尊严,自觉遵守司法秩序,不能不服从司法机关的正常安排,不能不服从司法人员对自己违规行为的劝阻,更不能诋毁、谩骂甚至侮辱、诽谤司法人员。


尽管绝大部分的案件最终可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可剩下的疑难杂症才是真正耗费法官们精力与光阴的症结所在。若律师不遵守法律、司法秩序,则法律人的口碑和社会安定祥和的现状便会时刻受到威胁。法律人在这时应展现出正义、沉稳的基本素质。面对难缠的案件,不仅法官要悉心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时而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律师也要通情达理,只有尽心支持法院依法、依情、依理地定纷止争,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己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助力矛盾纠纷的高效化解。在这个互动的过程中,公众对法官和律师的整体评价才会逐渐提高。


所以,律师想要得到法官的尊重,首先得自己先尊重法官,因为尊重从来不是一方单纯给予的,而是相互赋予的。


事实上,律师无疑是推动法治中国建设的主力军,律师兴,则国家兴。正如王利明教授所言,在现代社会,律师与法官等其他法律人一起,实际操作着法律机器,保障着社会机制的有效运作,对推进社会的法治进程、保障人权、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广大律师应当坚定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成为懂政治、专业、敬业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