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实施细则2019年02月26日 09:43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实施细则

(2005年3月17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18年12月4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我省经济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进一步激励先进,弘扬社会正气,促进我省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三条 对会员奖励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按照本细则实施。

 

第二章 奖励方式

第四条 奖励分为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

通报表扬是指对会员的先进事迹或突出表现在全省或会员所在的市属范围内以书面形式予以表彰;

嘉奖是指对会员某一阶段、时期内取得的优异成绩或优异表现予以鼓励、表扬;

授予荣誉称号是指对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及各级地方律师协会在一段时间内授予优秀或先进的荣誉称号。

第五条 本会对会员奖励的,以本会文件、微信公众号、媒体等相关形式予以公布,并同时于《广东律师》上予以公布,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市律师协会奖励的,奖励方式由各市律师协会自行决定。

第六条 通报表扬、嘉奖原则上可不定期进行。授予荣誉称号每届至少进行一次。

 

第三章 奖励条件

第七条 符合以下第一项,并同时符合二至八项条件之一的律师个人会员,遵照本细则,可以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

(一)在执业中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律师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成功办理了在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法律事务,或为国家和当事人挽回或避免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在本地区取得较好的社会效应的;

(三) 积极参政议政,提交建议、提案或议案被县、区级(含县、区级)以上人大、政协或政府部门采纳的,或为政府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受到县、区级以上有关机关好评的;

(四)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在全市或本地区范围内较突出的;

(五)被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党委、政府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在学术研究、业务经验总结上取得较大理论成果,得到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有关部门奖励的,或在全市范围内非常突出的;

(七)积极参与所在市律师行业自律管理工作,为本市律师行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其他应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八条 符合以下第一项,且同时符合以下二至九项条件之一的律师个人会员,遵照本细则,可以给予嘉奖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一)在执业中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律师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二)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办理了在全省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的;或为国家和当事人挽回或避免重大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并在省内有较大影响的;

(三)积极参政议政,提交建议、提案或议案被市级以上人大、政协或政府部门采纳的,或为政府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受到市级以上被服务机关好评的;

(四)积极参加法律援助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在全省范围内非常突出的;

(五)被省级以上(含省级)党委、政府部门或其他国家机关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在学术研究、业务经验总结上取得重大理论成果,得到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肯定的,或在全省范围内非常突出的;

(七)积极参加本会和各市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有益的行业建议,为全省律师行业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

 (八)律师在专项、专业法律服务领域有突出贡献的;

(九)其他应给予通报嘉奖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

第九条 符合以下第一项,且同时符合以下二至五项条件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遵照本细则,可以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

(一)严格执行《律师法》,遵守《律师协会章程》,认真履行会员义务;

(二)能切实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配合市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有益的行业建议,为本市律师行业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

(三)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捐款、捐物支持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或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在全市范围内表现突出的;

(四)积极组织本所律师进行学术研究,取得较大理论成果,获得市级有关部门肯定的或在全市范围内非常突出的;

(五)其他应给予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十条 符合以下第一项,且同时符合以下二至五项条件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遵照本细则,可以给予嘉奖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一)能切实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市律师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配合本会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有益的行业建议,为本省律师行业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

(二)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捐赠、通过慈善活动支持各项社会公益事业,或组织、开展公益活动,在全省范围内表现突出的;

(三)积极组织本所律师进行学术研究,取得重大理论成果,获得省级有关部门肯定的或在全省范围内表现突出的;

(四)积极参加本会及各级地方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工作,提出有益的行业建议,为全省律师行业的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

(五)其他应给予嘉奖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第一项,且同时符合二至六项条件之一的各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遵照本细则,可以给予嘉奖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一)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赋予的职责,认真贯彻省司法厅、全国律师协会和本会有关工作要求;

(二)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的;

(三)在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的;

(四)能积极组织律师、律师事务所参加各种社会公益活动,取得良好社会效应,得到社会各界好评的;

(五)通过各种途径、各种方式积极宣传律师先进事迹,为树立律师良好社会形象作出突出贡献的;

(六)其他应给予嘉奖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的。

 第十二条 符合第七条第一项,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的律师个人会员,遵照本细则,可以授予“优秀律师”的荣誉称号:

(一)自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本职岗位上善于探索、锐意创新,对推动我省立法完善和司法工作,或为我省律师事业的改革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近两年内受过四次以上(含四次)律师协会通报表扬或嘉奖,并且其中至少有一次是由本会或全国律师协会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十三条 符合第九条第一项,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遵照本细则,可以授予“优秀律师事务所”的荣誉称号:

 (一)律师事务所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有序;本所律师在执业中热情服务,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事务所在本省或全国范围内专业优势突出,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诚信敬业,在本省或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信誉;工作业绩三年来在全省或全国范围内非常突出的;

(二)律师事务所在近两年内受过两次律师协会通报表扬或嘉奖的,并且其中至少有一次是由本会或全国律师协会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十四条 符合第十一条第一项,同时符合以下两项条件之一的各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遵照本细则,由本会评审后授予“律师协会先进集体”的荣誉称号:

(一)能结合本地区律师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律师管理和服务工作中改革创新,有力推动了当地律师行业的发展,得到司法行政机关表扬和广大律师认可的;

(二)三年内受过上级律师协会两次通报表扬或嘉奖的。

 

第四章 评审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奖励审批机构为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设奖励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奖励评审工作。

第十六条 本会奖励评审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其中,设主任委员l名,由律师协会会长担任;副主任委员1至3名,由常务理事会推选的副会长、常务理事及秘书长或主管副秘书长担任;委员由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推选人选和秘书处推荐的人选组成。

本会奖励评审委员会可吸纳1-3名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担任委员。

第十七条奖励评审委员会任期与律师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十八条 奖励评审委员会在律师协会秘书处设日常办公室,日常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开展评审活动;

(二)收集申报材料;

(三)统计、总结评审情况;

(四)向奖励评审委员会报告评审情况;

(五)公布评审结果;

(六)对被奖励的个人和单位会员提出的质疑进行解答和解释。

 

第五章 申报与推荐

第十九条 申请奖励须提供以下申报资料:

(一)申请奖励的先进事迹报告;

(二)相关证明材料;

(三)《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候选推荐表》。

第二十条 律师个人会员或律师事务所团体会员申请本会奖励的,应将本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申报资料交由属地的市律师协会初审并加具评审意见后,由市律师协会统一将材料报本会评审。

各市律师协会团体会员申请本会奖励的,应将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申报资料报本会评审。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会员不得申请奖励:

(一)近三年内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

(二)虽未受处罚和处分,但被投诉的违法行为经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认定属实的。

 

第六章 评审程序

第二十二条 奖励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

(一)形式审查

奖励评审委员会日常办公室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对不符合规定或奖励条件的申报材料,可要求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提交评审。

(二)评审

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报内容进行评审工作;

嘉奖和授予荣誉称号的,须召开评审会议,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到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有效;

被推荐予以奖励的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三)公示

对经奖励评审委员会同意奖励的会员的先进事迹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方式可由律师协会以文件或者其他形式在网站、刊物或有关媒体上公示;

在公示期间如有他人提出异议,将由奖励评审委员会日常办公室负责审查,经查所提异议成立的,报请奖励工作委员会撤回同意奖励意见;

对奖励决定提出异议的,必须向奖励评审委员会日常办公室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作出奖励决定

通过公示无异议的或虽有异议但经查不成立的,由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作出奖励的决定,在律师协会的网站、刊物或有关媒体上公告,并报上一级律师协会备案。

 

第七章 授奖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奖项,收回奖牌、奖旗、奖状、奖章、证书等,并停止其享受的相关待遇:

(一)伪造事迹骗取奖励的;

(二)上报的事迹严重失实的;

(三)严重违反审批程序的。

原授予机关可以直接撤销。撤销决定应在原奖励通报范围内公布。

第二十四条 对于会员予以嘉奖的颁发证书;授予荣誉称号的,颁发奖牌和证书;奖牌、证书由批准机关统一制作及负责其费用,奖金由批准机关支出及颁发。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本会理事会制定,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各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各自情况制定本市律师协会会员奖励办法,并报本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9年2月21日起施行。



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奖励推荐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