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律师40年 | 中国内地第一份律师证券业务法律文书2020年08月31日 20:56


四十年砥砺前行



四十年初心不变


 


为纪念广东省律师协会成立40周年,回顾广东律师40年来的光辉历程,中共广东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将对40年来为广东律师行业作出杰出贡献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以及行业管理者进行隆重表彰,并向社会和公众进行广泛宣传。


参评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将通过本号进行网络投票,敬请留意!


中国内地第一份律师证券业务法律文书,带来的不仅仅是律师业务领域的拓展和创新,同时极大的推动了中国证券金融行业以及中国企业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和国际化,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深化改革开放作出了重要贡献。


以下为广东律师40年40案评选——候选案例


《深圳康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法律意见书》


办案律师:郭星亚







深圳康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法律意见书,是1991年在我国对公司股票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尚无任何规定及先例的情况下,由郭星亚律师率先就股票上市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是我国内地第一份律师证券业务法律文书。这也是郭星亚律师在律师非诉讼法律事务上的大胆探索与创新之举,极大的促进了律师业务与经济活动紧密地融合,推动了中国律师多层次地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活动,开拓出一条律师为市场经济建设服务的新路子。同时极大的推动了中国证券金融行业以及中国企业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和国际化,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深化改革开放作出了重要贡献。



诞生背景



20世纪90年代初,政府和社会各界认识到,要想搞活国有企业,必须从产权制度入手,从所有制入手。而股份制无疑是其中最有效,最能被社会各界接受,在实践中也最可行的一种制度。自此, 股份制改革开始从理论探讨真正上升到大规模实施阶段。深圳作为改革开放的先锋城市,对企业股份化、股份证券化、证券市场化等方面展开了积极的探索。1990年12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开始试营业,上市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拔地而起。


然而股份制改革伊始,体制改革办公室掌握着是否允许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革、是否允许企业上市的“生杀大权”,企业只有通过体改办的审核才可上市,律师根本无法参与其间。但郭星亚律师却一直认为,公司申请上市,理应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对公司的资格与合法性进行说明。特别是对上市时公司的历史延革问题,资本的原始积累是否合法,股权设置是否具有真实性,目前的债权债务情况如何,有没有未完结的行政官司,公司现有资产及物产状况是否合法,正在履行的标的额巨大的贸易合同是否存在问题等这些法律问题,都需要律师的参与和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



敢想敢为,抓住历史契机



1991年,在康佳集团改组为股份制公司并准备上市之际,郭星亚律师作为康佳集团的法律顾问主动参与其中,帮助企业起草申请股份制改造所需上报的文件,起草公司章程,调整公司注册资本为等额股份,改组公司领导机构,成立股份化领导小组,推举有关人员提出工作计划等。同时在筹备上市阶段,应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对康佳公司的资产、物产的合法性、真实性提出法律意见,对康佳公司未了结的重大经济诉讼作出胜败预测;并参与同A、B 股承销商的谈判,起草承销合同等法律文书,对康佳公司诸多经济活动的合法性进行了尽职调查并提出法律意见。


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郭星亚律师紧抓难得的契机,大胆创新,在尚无任何法律规定律师能对公司股票上市出具法律意见书及任何先例的情况之下,率先就深圳康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出具专业法律意见书,其中主要内容大致为:


(1)从法律角度,对照国家及深圳市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提出申请进行股份制改组和申请股票上市公司的可行性和资格进行审核;


(2)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营业范围,审核企业投资主体的合法性,资本增值的合法性及资本的真实性;


(3)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审核上市公司股份设置和股权分配是否真实合法;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登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审查企业成立、分立、合并、改组等重大变更的文件是否完备合法;


(5)由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并结合相关工作经验,预测企业尚未了结的经济诉讼和重大行政争议胜诉或败诉给企业带来的债权或债务后果,其债权能否实现,债务是否影响公司资产的情况;


(6)对公司现有资产、物产状况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7)对企业没有履行完结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内联企业之成立、变更合同是否合法,以及正在履行的标的数额巨大的贸易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就这样,在深圳康佳股份有限公司递交给深圳市体制改革办公室的送审材料中,出现了中国内地第一份律师证券业务法律文书——深圳康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法律意见书。这是1986年中央决定实行股份制改造和证券市场在深圳试点以来,中国内地律师首次介入证券业务,瞬间引起了深圳市体改办和律师界的震动。


之后在郭星亚律师坚持不懈的努力推动下,1992年9月23日,深圳市体改办和深圳市司法局联合发布《关于律师参与股份制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要求国有企业申请上市,必须出具法律意见书。自此,法律意见书成为公司上市申请必备的第14份材料。由律师出具的证券业务法律意见书,成为上市公司在法律方面的“见证人”,律师作为市场经济中“经济警察”的身份最终得到了认可。



历史意义



中国内地第一份律师证券业务法律文书——深圳康佳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法律意见书作为对律师首次介入证券发行业务的大胆探索,无疑具有极其重要的历史意义:


第一,极大地拓宽了律师业务的范围,使得律师业务开始打破传统的纯诉讼业务束缚,真正开始走向多元化和国际化;


第二,使得法律介入股票发行乃至于其他融资行为的观念深入人心,有力地促进了法律与金融地结合,有助于把控具体乃至于整体系统性金融风险;


第三,能够充分发挥律师的监督作用,有利于加强对证券投资者的保护力;


第四,能够帮助上市公司提前理顺上市事宜,加快上市进度,及时排除企业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风险,对上市企业的后续健康发展大有助益,深圳康佳股份有限公司就是典型成功案例,康佳集团现已成长为全国乃至世界知名的大型企业。


综上,中国内地第一份律师证券业务法律文书,带来的不仅仅是律师业务领域的拓展和创新,同时极大的推动了中国证券金融行业以及中国企业经营管理的规范化和国际化,为推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深化改革开放作出了重要贡献。



资料来源 | 深圳市律师协会

编辑、排版 | 锐铫

校对 | 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