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律协会长肖胜方亮相“代表通道”2020年05月22日 19:35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 2020.5.22

5月22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亮相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首场“代表通道”,就民法典立法的相关问题接受了采访。






5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首场“代表通道”如约开启。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亮相本次“代表通道”,就民法典立法的相关问题接受了采访。


肖胜方说,2014年民法典编纂工作重新启动以来,全国人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广泛征求全社会意见。他本人分5次共提交了170条修改意见,有些意见已经被采纳。


肖胜方以高空抛物为例,两年前,他的同事代理过一个案件。一位妇女被高空坠落的砖头砸中身亡,找不到肇事者,家属将二楼以上业主和物业都告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100名业主和物业共同赔偿90万元。这种共同担责的无奈之举引发了争议。


在民法典草案修改意见中,他对此进行专门论述,此次草案最终规定,对于高空抛物,有关机关要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物业公司也要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大大减少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案例出现。


肖胜方表示,民法典草案还对其他社会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规范,比如个人信息保护、高利贷以及防止高铁霸座等等,特别是疫情发生以后的一些新情况,民法典又及时作出了调整。随着民法典颁布实施,老百姓在物权、合同、人格、婚姻家庭等各方面将得到全方位保护。所谓“民有所呼、我有所应”,民法典其实就是一部人民的法典。












身为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深入基层走访调研,倾听人民群众声音,为人民群众强烈发声,以扎实履职回应人民期待。在2018年和2019年的全国两会上,肖胜方分别提交了9份议案建议和15份议案建议,被业界称之为“高产代表”。今年,肖胜方又带上了13份议案建议来到了北京积极履职,其中5份更是立足律师行业提出的议案建议。身为律师界的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立足律师行业,关心关注广大律师的需求,以满腔的法治情怀为律师发声。


念念不忘,必有回响。肖胜方代表为人民发声的尽责尽职和强烈的法治情怀得到了积极的回应。去年,肖胜方提出“关于制定《强制执行法》解决执行难的议案”,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其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他提出的 “关于设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法庭,解决破产难的建议”,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广州破产法庭于2019年12月在广州中院揭牌成立……






关注民生,助力疫情防控

2020年初,新冠肺炎疫情爆发。身为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给自己提出目标,要组织和带领广东省的律师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复市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引导社会公众依法抗疫。从大年初三起至“五一”前夕,肖胜方几乎没有休过假,组织疫情防控律师服务团,带领广东律师发挥专业优势,为党政部门提供法律参谋、引导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抗疫、助力企业复工复产复市……


身为律师界的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在身体力行地为人民群众筑好法律后盾的同时,也非常关注如何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中提高防控能力,为疫情防控提供法治保障。这次疫情防控中的一些体制机制性问题,引起了肖胜方的深入思考:“一是在应急管理特别是战略物资储备方面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应当尽快找差距、补短板,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高度构建和完善国家战略物资储备体系。二是在针对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制度设计上还存在一些漏洞。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存在信息发布主体不一,预警效率低等问题。如何将传染病疫情、突发事件预警和处置信息的发布归为一体,明确信息发布主体,提高预警响应效率等,应在法律法规中进一步完善。”为此,肖胜方在本次全国两会中也将提出包括修订《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以及抓紧制定国家战略物资储备法等议案和建议,反映百姓立法修法的呼声。



立足行业,推进法治建设

肖胜方今年将提出的议案建议基本都涉及法治建设。其中,《关于修改<刑法>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受到了广泛关注。#人大代表建议降低未成年人刑责年龄起点#的话题一度冲上了微博热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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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肖胜方表示,作为律师界的人大代表,更应该理直气壮地关注法治建设,不遗余力地推进法治建设。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推进法治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作为广东律协会长,为带领律师队伍能更好地为法治建设做出贡献,肖胜方立足本行业,倾听人民群众呼声,为人民群众和律师行业发声。在本次全国两会上,肖胜方带上了多份与律师行业相关的议案建议,包括《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增加律师费转付有关条款的议案》《关于建立羁押必要性全程审查制度的议案》等多个议案,真正地为整个律师行业考虑,得到了众多律师的好评。



立足本职工作,发挥政府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为人民群众鼓与呼。肖胜方代表的履职故事体现了他的责任和担当,体现了他的满腔法治情怀。正是有许许多多像肖胜方这种执着之人的倾情努力,中国的法治建设才疾蹄步稳地一路向前迈进。






以下为肖胜方提出的13个议案建议,

一起来看看吧!



01



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议案



【摘要】几个月的时间内,新冠肺炎已经发展成为全球化时代以来的第一次全球性疫情,在应对疫情危机的过程中,党和政府显示出了高超的领导力和强大的执行力,彰显了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同时,从一些地方政府的早期处理情况来看,国家在针对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制度设计上还存在一些漏洞,现行《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存在信息发布主体不一,预警效率低等问题,建议对其进行修改。


02



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增加律师调查令有关条款的议案



【摘要】律师调查令是由人民法院签发给案件代理律师向协助调查人搜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书,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帮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从而取得可能对案件产生重要影响的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追求实质正义的诉讼目的。近年来,广东、北京、上海、天津等多省市试行律师调查令制度成效明显。然而时至今天,我国在法律层面未明确律师调查令制度,由此产生的跨地域适用难、协助调查单位不认同、与其他部门法律法规相冲突、拒绝配合律师调查令的违法成本低等问题严重阻碍了律师调查令制度的推行。


基于此,建议以修正案的形式对《民事诉讼法》作出修改,在《民事诉讼法》层面确立律师调查令制度;待《民事诉讼法》层面确立律师调查令制度后,建议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以司法解释或指导意见的形式对律师调查令制度的运行程序进行具体规定。


03



关于抓紧制定国家战略物资储备法的议案



【摘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肆虐全国,疫情防控过程中,暴露出不少新问题,也凸显了不少旧问题。2月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要求系统梳理国家储备体系短板,提升储备效能,优化关键物资生产能力布局。2月1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北京调研指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时强调,要加强防疫物资保障,重点防控部位的人员和物资都要保障到位。这次抗击疫情斗争展示了我国显著制度优势,但也显示出我国在应急管理特别是战略物资储备方面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应当尽快找差距、补短板,从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的高度构建和完善国家战略物资储备体系。


现实有需求,中央有号召,立法需要及时回应。国家立法机关应该抓紧制定国家战略物资储备法,助推我国战略物资储备规范化,实现国家战略物资储备法治化。


相关报道:

《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抓紧制定国家战略物资储备法》

链接: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7408137


04



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中证人出庭的不合理自由裁量决定权规定的议案



【摘要】为体现刑事审判中以庭审为中心,以及落实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要求,对已有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出庭制度的症结问题剖析。分析证人出庭的裁量决定权导致的制度缺陷,反思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总体非常低的问题,适时启动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提出了刑事诉讼法中证人出庭决定权应当修改的两个重点问题、以及修改关键证人不出庭的法律后果问题。


相关报道:

《肖胜方代表:修改证人出庭制度,法院拒绝证人出庭需正当理由》

链接: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7408067


05



关于修改刑诉法第八十五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建立羁押必要性全程审查制度的议案



【摘要】根据刑诉法第85条至第95条的规定,我国对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是否应当逮捕问题,主要采取两项措施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一是在侦查机关提请逮捕后,由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是否逮捕,期间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即“批准逮捕程序”;二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即“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其中第二项措施是2012年刑诉法修改后首次从立法的层面设立的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无疑对我国的刑事诉讼活动和人权保护产生深远的影响。


但毋庸讳言,司法实践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有:1、审查批准逮捕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主体都是检察机关,且两项审查时间无缝对接,短时间内要求作出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立刻通过“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来否定之前的批捕合法性实在是勉为其难,检察机关极少作出这种有“自我打脸”之嫌的行为;2、人民检察院如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对执行机关仅仅只有建议权而无决定权,造成该制度在实质上被剥离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


为此,本议案建议:将逮捕必要性审查制度和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合并,建立羁押必要性全程审查制度。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启动时间,前置到侦查机关采取刑事拘留时;将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围涵盖到整个诉讼阶段,增设当事人不服审查结果的救济途径,逐步引导司法人员树立“不羁押为主、羁押为辅”的司法理念,最大限度地从立法层面保障人权。


相关报道: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建立羁押必要性全程审查制度》点击蓝字查看。


06



关于修改《刑法》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的议案



【摘要】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一直是社会舆论的焦点,而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问题,也经常被社会各方以及学术界广泛讨论。随着我国社会现代化、信息化程度越来越高,义务教育的广泛普及,现代未成年人的心智已比上世纪七十年代的未成年人更加早熟,又鉴于目前犯罪日渐低龄化的现状,下调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符合社会发展规律。


基于此,建议以修正案的形式对《刑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作出修正,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进行调整,从原来的十四周岁下调为十三周岁。


相关报道:

《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建议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点击蓝字查看。


07



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增加律师费转付有关条款的议案



【摘要】律师费转付制度是指民事诉讼的败诉方既承担自身律师费,还承担胜诉方律师费,旨在通过加大败诉方诉讼成本来引导当事人理性诉讼、减少审级、选择调解、和解等,达到减少讼累、定分止争的一种制度设计,是司法改革的配套协同机制,符合高效、节约、科学的司法理念。


我国在部分领域开展律师费转付实践成效明显,也有域外司法样本供借鉴。建议修改《民事诉讼法》,确立只能由律师代理民商事诉讼和律师费转付制度,既符合人民对优质律师服务的美好愿望,也可进一步发挥律师作用促进调解,有效减缓人民法院案多人少压力,更符合法治发展的趋势,各方面条件和时机均已成熟。


相关报道:

《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建议民事诉讼中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点击蓝字查看。


08



关于修订《烟草专卖法》第十七条完善卷烟、雪茄烟等在包装上警示标识内容及增加相应处罚条款的议案



【摘要】2012年12月4日,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部际协调领导小组制定印发了《中国烟草控制规划(2012~2015)》,其中明确将“不断强化卷烟包装标识健康危害警示”作为烟草控制主要任务之一。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家烟草专卖局和国家质检总局于2017年1月,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卷烟包装标识的规定》,但该规定并未明确规定须将警示图片标明在包装盒上,仍旧仅规定了须标明文字警语。


实际上,从国外的控烟经验来看,真正起到禁烟效果的无不是在香烟包装盒上标明恶心的警示图片,因为恶心的警示图片其会让许多吸烟者放弃了吸烟的念头,进而起到禁烟效果。然而,目前我国《烟草专卖法》仅是规定了包装盒上需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并未规定包装盒上需标明警示图片,且也未规定违法后的处罚后果,而其他有关包装标识的规定基于上位法《烟草专卖法》未作规定从而也未对此作出规定。为此,本议案建议完善《烟草专卖法》第十七条有关包装盒上的警示内容,并增加有关的处罚条款,以从源头上达到控制吸烟的效果。


相关报道:

《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建议修法明确卷烟包装使用警示图片》

链接: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7411760


09



关于仲裁法修改中增加“中国的仲裁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由本机构管理的仲裁程序中担任仲裁员”的议案



【摘要】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标志着我国开始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仲裁制度。在我国经济社会建设的快速发展下,仲裁制度作为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一种,在解决各类纠纷,尤其是商事经济纠纷的问题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其中关于“仲裁机构专职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员”的制度容易影响仲裁的公正性,亟需修订和完善。


10



关于在海商海事及涉外商事案件、知识产权案件领域的判决书中公开法官少数意见的建议



【摘要】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涉外商事案件、知识产权及海商海事案件的数量呈逐年增长的趋势,这类案件往往程序复杂、理论专业、类型新颖、标的较大,往往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然而当前我国没有区分涉外和非涉外的裁判文书写作,裁判文书容易出现说理不足、简单罗列公示语言甚至部分合议庭“合而不议”的职权虚化情况,造成外方当事人认为“中国的司法不够公开、不够透明甚至不够公正”的错觉。


基于此,建议在全国海事法院、高级法院的涉外商事案件、知识产权及海商海事案件判决书中公布法官少数意见,在具备较成熟经验和社会认可度后逐步扩大公布少数意见的案件类型和法院范围,有利于提升我国司法的水平和认可度,增强我国司法判决的国际影响力。


11



关于司法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的建议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了对于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财物以及依法销毁的违禁品外,必须一律上缴国库。但对于上述规定中所指出的司法罚没所得应当上缴至中央国库还是地方国库,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由于国家缺乏统一、明确的司法罚没所得的收缴及监管制度,司法罚没所得上缴至地方财政后,在现实中常被按比例返还至基层司法机关用以弥补经费短缺。更有基层司法机关在岗位目标责任制中会给办案单位下达“创收”指标,并将“创收”任务完成情况与奖金、办案差旅费相挂钩。在上述利益驱动下,为了完成“创收”任务,办案单位不得不进行选择性办案,致使司法公正无法得到充分实现。


因此,为了更有效地避免司法权力地方化的倾向,维护国家的法制统一,避免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因受经济利益驱动而导致失范行为的出现,故建议依法完善相应的司法罚没所得收缴及监管的制度与措施,明确将司法罚没所得统一上缴至中央财政。


相关报道:

《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建议司法罚没所得统一上缴中央财政》

链接: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7399883


12



关于将看守所移交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建议



【摘要】长期以来,看守所隶属公安机关管理,客观上产生诸多负面问题,其社会公信力备受质疑。鉴于公安机关无法摆脱其自身机关利益的内在驱动力,致使近年来看守所的管理方式确系有所改革,但是更深层次的安全隐患仍然存在。随着司法改革向纵深发展,执法规范化与人权保障机制的日益完善,看守所应当成为更加中立超脱的场所。公安机关应当摆脱对被羁押人员供述的过度依赖,将看守所移交给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腾挪出更多的精力去大力发展刑事侦查科学技术,增强客观证据的取证固证能力,方能走出执法困境。由于司法行政机关具有丰富的监管场所管理经验及相对独立的职责立场,推动看守所管理体制的变革,不仅能破除长期以来社会公众对当前看守所管理体制的疑虑,还能以更加透明的监管机制全面保障侦查办案工作的有序推进及有效维护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进而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13



关于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建议



【摘要】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在我国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一次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这是对我国应急管理体系、能力和国家总体安全的一次重大考验,也暴露了当中存在的不少短板与问题。为此,需要尽快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进行修订,健全和完善包括应对疫情等在内的各类突发卫生事件的防控应急措施,为打赢这样一场前所未有的疫情防控“人民战争”提供根本的法治保障。


相关报道:

全国人大代表肖胜方建议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层层上报”式机制影响应急响应速度

链接:

http://epaper.oeeee.com/epaper/A/html/2020-05/08/content_12876.htm#article



供稿 | 省律协

编辑、排版 | 锐铫

校对 | 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