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职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2018年01月25日 11:38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顺德区司法局,省律师协会:

自2002年开展岗位公职、公司律师(以下简称“两公”律师)试点工作以来,我省“两公”律师发展迅速,在服务法治政府建设、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试点工作中也存在准入门槛偏低、监督与指导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两公”律师工作的发展。为进一步推进我省“两公”律师试点工作,完善准入制度,规范执业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两公”律师试点单位和执业准入条件

    (一)规范“两公”律师试点单位条件。开展公职律师试点的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或者依法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二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机关或者各级人民政府“三定”方案明确该单位设置了法制工作部门或者工作岗位的;三是有符合岗位公职律师执业条件的人员。

县级以上党委、人大、政协机关申请公职律师试点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开展公司律师试点的单位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是省内注册成立和中央驻粤大中型国企、大型知名民营、外资企业;二是企业内部设置有独立的法律或法务部门;三是有2名以上符合公司律师执业条件的人员。

已经开展“两公”律师试点的单位申请增加“两公”律师的,也应当符合上述条件。

    (二)申请“两公”律师执业人员须参加实习。拟申请“两公”律师执业人员,除已有律师执业经历的人员外,须按照《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实习管理办法》)的要求,完成1年在岗实习并通过所在地市律师协会的实习考核。实习期间应按规定参加和完成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

申请公职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应当向所在地公职律师事务所(含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下同)提出实习申请,经公职律师事务所同意并报所在市律师协会审核登记后,参加由公职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实务训练和公益法律服务活动。申请公职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须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经公职律师事务所同意,实习人员也可在本单位符合指导律师条件的公职律师或本单位聘请为法律顾问的符合指导律师条件的律师指导下进行实务训练。实习期满后,由市律师协会按照《实习管理办法》进行考核。律师协会考核时应听取公职律师事务所的意见。

申请公司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通过公司律师试点单位向所在市律师协会提出实习和参加集中培训申请手续。申请公司律师执业人员经市律师协会登记审核准予实习后,可以在本单位符合实习指导律师条件的公司律师指导下进行实务训练,也可以在本单位聘请的律师事务所指派的符合实习指导律师条件的法律顾问律师指导下进行实务训练,但应当报所在地市律师协会同意。实习期满后,由市律师协会按照《实习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申请“两公”律师执业人员向市律师协会提出实习和参加集中培训申请手续前,所在单位应先通过地级以上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地市司法局)向省司法厅申请成为“两公”律师试点单位,否则,市律师协会不予登记审核。

申请“两公”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间,应当在所在单位法制工作部门或者工作岗位工作,否则,已经进行的实习无效。

(三)完善申请“两公”律师执业的材料和程序。申请“两公”律师执业人员实习期满并经考核合格后,经由公职律师事务所或公司律师试点单位向地市司法局提交申请“两公”律师执业材料,地市司法局审核同意后报省司法厅审批,审批应当按照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省司法厅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

申请公职律师执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证呈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

4.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5.有人事管理权的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任职文件复印件或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的证明,证明应包括品行鉴定及同意其执业的内容;

6.承诺书(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一)

7.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申请岗位公职律师执业的,除提交以上7项材料外,还需要提交省司法厅同意设立公职律师岗位的正式批复文件

申请公司律师执业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律师执业证呈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

2.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副本或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

4.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

5.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过失犯罪的除外)的证明,证明出具日期离审核机关审核材料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6.省司法厅同意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正式批复文件;

7.所在单位出具同意并推荐申请人担任公司律师以及申请人具体工作部门的证明原件;

8.承诺书(内容和格式详见附件二)

9.所在公司为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的清单;

10.申请人近期大一寸正装(非制服)免冠蓝底正面彩色相片一张。

申请“两公”律师执业人员曾有律师执业经历的,不需要提交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集中培训结业证书复印件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

二、完善“两公”律师试点单位的申请和核准程序

地市司法局于每年的4月、8月和12月集中受理“两公”律师试点单位及增加岗位的申请,经省司法厅批准同意开展“两公”律师试点后申请“两公”律师执业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

申请开展“两公”律师试点的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将申请材料(材料中要明确载明申请事由和设置“两公”律师的人员数量、人员简历等)报所在地市司法局审查。地市司法局应在受理申请材料后1个月内出具审查意见集中报省司法厅审核。省司法厅在收到地市司法局报送的申请材料和审查意见后1个月内完成审核,作出是否同意开展或者增加“两公”律师试点的批复。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审查和审核的时间。

垂直管理单位的岗位公职律师在省内本系统之间单位发生变化后仍在法制岗位或者法制部门工作,符合岗位公职律师任职条件的,可以通过办理律师执业变更业务直接成为新单位岗位公职律师。

经省司法厅批准同意开展“两公”律师试点的单位,在两年内无人取得“两公”律师工作证或连续两年没有“两公”律师的,地市司法局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省司法厅,由省司法厅作出撤销试点的决定。

三、强化“两公”律师执业的监督和指导

(一)认真做好“两公”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两公”律师应当按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有关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要求提交《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和相关材料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公职律师的考核意见由所在公职律师事务所出具,公司律师的考核意见由公司律师试点单位法律(法务)部门出具,地市律师协会根据“两公”律师提交的材料结合试点单位和公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考核意见评定考核等次,并将相关情况报所在地市司法局。

“两公”律师试点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至5月期间向地市司法局提交“两公”律师管理和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公职律师试点单位应同时将相关材料抄送公职律师事务所。试点单位不按要求提交情况报告的,由地市司法局要求其及时提交,经催促仍不交的,暂停该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地市司法局应当在考核结束后及时将“两公”律师管理和工作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司法厅。

“两公”律师因外出培训、长期出差等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参加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的,应当提交书面的证明材料,并于特殊情形消除后20日内提交相关材料申请考核,逾期视为放弃申请考核。“两公”律师没有申请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试点单位应当及时收回其执业证并通过地市司法局交回省司法厅予以注销。

(二)加强“两公”律师日常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两公”律师试点单位要按照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以及有关“两公”律师工作的要求落实对“两公”律师的日常管理责任。“两公”律师出现离开工作单位、不再从事法制工作或其他不适合担任“两公”律师等不符合“两公”律师任职条件情形的,试点单位应在以上情形出现之后10日内收回其律师工作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律师工作证连同注销材料报地市司法局,由地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办理注销手续。

地市司法局要加强对“两公”律师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的检查,发现试点单位“两公”律师管理混乱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可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不再审批增加新的“两公”律师,或向省司法厅提出撤消试点的建议。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要把“两公”律师纳入律师培训工作的范畴,进一步加强对“两公”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两公”律师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两公”律师发生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形拒绝交回律师工作证的,试点单位应及时将情况通过地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省司法厅将不再为其办理“两公”律师工作证。试点单位未按规定收回不符合条件“两公”律师工作证并上报办理注销手续的,司法行政机关将视情况限制其发展新的“两公”律师;情节严重的,撤销试点单位资格。

  对于配合、纵容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在律师事务所取得专职、兼职律师执业证的单位申请“两公”律师试点的,将视具体情节对其申请延期审核或不批准,已经开展试点的,可以限制其发展新的“两公”律师或撤销其试点。同时依法对相关违纪人员严肃处理。

“两公”律师违反规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或者以律师名义为本单位以外的组织和个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除外),司法行政机关责令其停止非法执业,收回律师工作证,并按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可视情节追究试点单位的管理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我厅2005年10月11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职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司律师试点工作若干意见》以及2006年1月18日下发的《关于公职律师岗位试点工作的补充意见》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各地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及时与省厅律师工作管理处联系。

附件:1.适用于申请公职律师执业承诺书

          2.适用于申请公司律师执业承诺书

 

 

 

广东省司法厅

201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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