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省律协成立三十周年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2010年10月08日 15:59

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党组织:
    为庆祝省律协成立三十周年,回顾总结广东律师行业发展历程,充分展现广东律师的精神风貌和时代风采,进一步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激励引导我省律师行业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律师党员继续解放思想,坚持开拓创新,更好地发挥政治核心、战斗堡垒和先锋模范作用,根据《中共广东省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2010年工作要点》,省律协党工委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评选表彰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全省各市律协党组织、律师事务所党支部;组织关系在律师事务所党组织或在律协、司法局的律师党员。
    二、奖项设置
    (一)全省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
    (二)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
    以上奖项均冠以“广东省律师协会成立三十周年”。
    三、评选名额
    按以下比例和标准确定评选名额,即:先进党组织的名额按基层党组织4%的比例确定(各市原则上根据评选比例进行推荐,若按评选比例不足1个先进党组织的,可推荐1个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员的名额按照先保证每市2个名额的基础上再按1%的比例计算确定。具体评选名额详见附表。
    四、评选条件
    (一)先进党组织的基本条件
    1、党组织成立10年以上(计算时间截止2010年10月);
    2、党组织中所有党员未受过任何处分或处罚;
    3、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创先争优活动有特色、效果好,党组织政治核心、战斗堡垒作用明显,团结带领党员在做贡献方面有突出表现;
    4、不断改进工作方式方法,认真组织党员开展活动,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实现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三个全部”目标要求,努力探索开创党建工作新局面;
    5、大力加强党组织制度建设,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较高。
    (二)优秀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
    1、党龄在10年以上且执业时间15年以上(计算时间截止2010年10月);
    2、未受过任何处分或处罚;
    3、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服从党组织的决定,履行党员义务,主动参加党的活动,积极参加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创先争优活动;
    4、自觉加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学习,职业自律意识强,成为依法执业、诚信执业和执业为民的表率;
    5、不断加强业务学习,能力素质强,能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并有突出贡献。
    五、评选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推荐(2010年10月13—22日)。各基层党组织根据评选条件,以推荐的形式,认真组织填写推荐表(见附件,可到“广东律师网”的“律协通知”栏下载),同时附上3000左右字数的先进典型事迹,并报各市律协党组织。
    (二)审核(2010年10月23—28日)。各市律协党组织对各基层党组织报送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按评选名额研究提出推荐名单,经市司法局党组织批准后于10月31日前将推荐表一份和事迹材料电子版报省律协党工委。
    (三)公示(2010年11月1日—5日)。省律协党工委对拟表彰的党组织和党员名单在广东律师网公示,征求广大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意见。
    (四)评定(2010年11月8日—12日)。省律协党工委对各市上报推荐对象进行审核、评定。
    (五)表彰(2010年12月25日)。在省律协成立三十周年庆祝大会上对先进党组织、优秀党员进行表彰,颁发奖牌、证书。
    六、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此次评选表彰是律师行业开展创先争优活动中一项重要工作,更是省律协成立三十周年系列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程序。要广泛发动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和律师党员积极参与,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开展好评选表彰活动。
    (二)认真把好质量关。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推荐表彰对象,突出代表性,注意多挖掘、发现和推荐先进典型。先进事迹材料要客观、准确、实事求是。
    (三)加强教育宣传工作。各单位要通过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广泛深入宣传律师行业先进集体和优秀个人的先进事迹,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扩大律师党员的社会影响力。
    联系人:徐敏彪  谢 鹏
    电话:020-83490713,83509137转306
    传真:020—83588791
    电子邮箱:gdlawyer@law.com.cn

附:各市先进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名额分配表     全省律师行业先进党组织推荐表     全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推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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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广东省律师协会工作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