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律师40年 | 法律援助为出租车司机撑腰2020年12月03日 10:57


四十年砥砺前行



四十年初心不变


 


为纪念广东省律师协会成立40周年,回顾广东律师40年来的光辉历程,中共广东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将对40年来为广东律师行业作出杰出贡献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以及行业管理者进行隆重表彰,并向社会和公众进行广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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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系重大疑难案件,涉及的诉讼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较复杂。本案的胜诉,将对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保护的士司机合法权益产生积极影响。


以下为广东律师40年40案评选——候选案例


《出租司机劳动争议系列案》


 

办案律师:欧阳楚平





案情简介



2013年1月开始,聂某某等49名司机先后与韶关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出租小汽车承包合同》,《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内容,其中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则按照《出租小汽车承包合同》履行,在《出租小汽车承包合同》中约定车辆承包的方式、期限、费用等。上述合同签订后,司机向出租车公司按照每辆出租车缴纳合同保证金30000元、车辆安全保证金20000元、服务质量履约保证金6000元。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为“滴滴打车”等网约车非法营运问题导致出租司机无法生存,如果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以车辆承包经营合同支付工资履行,司机无论怎么努力劳动,不但不能得到分文工资,还要自行垫付承包费用给出租车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此2016年4月18日至22日发生韶关市出租车行业全体司机停运的情况,韶关市交通运输局按照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调处,市区6家出租车公司中除韶关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拒绝外,其他公司都通过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退还合同保证金、车辆安全保证金、服务质量履约保证金的方式予以解决。该公司认为其并未违法收取任何费用,收取司机的上述费用具有合同和法律依据,一是双方在《出租小汽车承包合同》有约定要收取上述保证金;二是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加强市区出租汽车承包经营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韶市发改价格[2014]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可以收取出租汽车承包费、合同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和代收代支费用三大类,公司收取的没有超过文件规定标准;第三,收取保证金具有法理基础,也是全国出租车行业的交易习惯;第四,双方并非劳动争议纠纷,而是合同纠纷。该公司不退还司机合同保证金、车辆安全保证金、服务质量履约保证金理由充分。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聂某某等49名司机到政府部门上访,通过信访部门引导到韶关市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2016年4月27日,韶关市法律援助处值班律师接待了聂某某等司机代表,认真听取其陈述后,便于同日批准聂某某等49名司机的申请同意为其受理,指派韶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山外山律师事务所主任欧阳楚平律师组成四人团队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欧阳律师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聂某某等49名司机代表的陈述并多次亲自到韶关市交通运输局了解情况,审查了司机提供的《劳动合同》和《出租小汽车承包合同》、保证金收据,调取了有关政府部门出租车文件,收集了国家、广东省相关法规、政策规定,各省市相关地方性法规文件,相关判例,综合分析后认为这是一个典型的劳动争议案件。本案的办理关键是案件的定性和法律适用问题:一、本案是劳动合同争议还是承包合同争议;二、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还是《合同法》的问题;三、从裁判文书网收集的案例和韶关当地实际判例来看,极大多数按承包合同和适用《合同法》判决司机败诉。为此,2016年5月5日上午组织律师所4名律师和韶关市法律援助处主任温坤明等4名资深律师共8人就本案进行群体性案件讨论会,就案件定性为劳动合同争议还是承包合同争议进行讨论,最终统一意见按照欧阳楚平律师分析确定按照劳动争议的思路进行处理该系列案。


欧阳楚平律师征得受援人同意后,决定以劳动争议纠纷申请仲裁,2016年5月11日向韶关市劳动人事仲裁院递交劳动人事仲裁申请书,要求韶关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退还违法收取聂某某等49名司机25辆车(每辆车收取合同保证金30000元、车辆安全保证金20000元、服务质量履约保证金6000元)合计140万元,2016年5月18日,韶关市劳动人事仲裁院通过审查认为司机的申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作出[2016]15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欧阳楚平律师在收到该《不予受理通知书》后,加班加点于2016年5月20日为受援人拟写好了25份民事起诉状、整理复印了25套(各一式三份)证据,通知受援人分别到律师所办公室签名确认,然后到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立案,法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受理了该系列案。


2016年7月19日的庭审中,双方就案件事实、案件是劳动争议纠纷还是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还是《合同法》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及法庭辩论。



办理情况



欧阳楚平律师代理意见认为:


一、司机和韶关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当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首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次,司机受出租车公司的约束管理,受用人单位的指挥,出租车公司单位有自己的规章制度,可以依据内部的规章制度来惩罚劳动者,该种处罚是用人单位的内部处罚,是以双方之间人身隶属关系为基础的,该隶属关系证明双方具有劳动关系。最后,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可知,若出租车乘客发生事故意外,乘客可以根据与出租车公司的运输合同进行索赔,由此可知原告不能独自承担因其劳动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而应该由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符合具有劳动关系的实质要件。


二、关于双方劳动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关系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出租小汽车承包合同》,劳动合同与承包合同是密不可分的,劳动关系是基础、是主合同,承包合同是劳动关系的内部管理合同、是从合同,承包合同只是《劳动合同》第四条劳动报酬“工资支付”、第五条“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及第十一条“其他”约定的内容,只是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或者附件,因此双方订立的承包合同是内部承包性质,二者间是企业内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这一特定关系不适用民法中关于承包纠纷的有关规定,双方的关系应当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出租车公司收取司机保证金等行为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国办发[2004]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和“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必须依法与司机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司机详细解释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制订示范合同,加强合同管理。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推行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依法通过集体协商,保障司机劳动报酬、保险福利等权益”之规定,出租车公司以“合同保证金”“车辆安全保证金”“服务质量保证金”“工服押金”项目名义收取司机费用,明显前列国家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予以退还给司机。综上所述,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裁判,出租车公司收取司机保证金和押金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退还。


通过律师与司机代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司法、劳动人事仲裁、法院的数十次奔走,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欧阳楚平的全部代理意见,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和《出租小汽车承包合同》两者之间属主合同和从合同关系,承包合同是内部承包性质、二者间是企业内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该合同并不是平等主体间承包合同而单独存在,双方的关系应当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国办发[2004]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四、规范企业行为,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规定,出租车公司以“合同保证金”“车辆安全保证金”“服务质量保证金”“工服押金”项目名义收取司机费用,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当予以退还给司机。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二审判决后,出租车公司申请再审,省法院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中院重审。中院重审后,再次维持一审、二审判决。



社会影响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劳动争议疑难案件,而且属于信访案件,在立案之前,受援人曾多次到韶关市委、市政府上访请求处理。律师通过耐心沟通,引导受援人进入法律程序,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成功化解了矛盾,避免了不必要的后果发生。


本案系重大疑难案件,涉及的诉讼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较复杂,并且受援人在此之前的司法案例中,法院和仲裁机关极大多数都以普通合同适用《合同法》来处理。通过代理律师的努力工作和扎实的理论论证,庭前准备较充分,庭审效果较好,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了受援人的诉求。该案是全国首例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判决出租车公司收取司机保证金违法的判决,该案的胜诉,将对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保护的士司机合法权益产生积极影响。


2017年07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的解答》粤高法(2017)147号第3点“出租车公司与出租司机的用工关系如何认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均规定出租汽车企业须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因此,以承包、租赁等方式经营的出租司机主张与出租司机存在劳动关系的,予以支持。但出租司机自行招用的代班司机系出租车司机自行招用,不受出租车公司管理和支配,不宜认定代班司机与出租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也作为劳动争议案件疑难问题认定问题采纳了欧阳楚平律师的主张,改变了以往认定出租车公司与司机承包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的司法惯例。



资料来源 | 韶关市律师协会

编辑、排版 | 锐铫

校对 | 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