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律师40年 | 为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法律法规提供重要参考和借鉴2020年08月31日 20:47


四十年砥砺前行



四十年初心不变


 


为纪念广东省律师协会成立40周年,回顾广东律师40年来的光辉历程,中共广东省律师行业委员会、广东省律师协会将对40年来为广东律师行业作出杰出贡献的律师、律师事务所以及行业管理者进行隆重表彰,并向社会和公众进行广泛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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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此案,省内供电部门开始大量、大篇幅地推出公益广告,向广大民众宣传及普及安全常识,切实履行了有关管理维护电力设备的义务,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广东省电力工业局更拟定了有关处理触电伤亡事故的规范性文件,希望结束发生此类事故“无法可依”的局面;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也出台了有关电力设备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


以下为广东律师40年40案评选——候选案例


《佛山张某鹏“电击双手”人身损害赔偿案》


办案律师:曹建宇






案件简介



1998年12月16日下午四时许,张某南(原告张某鹏的父亲)从南海市(现佛山市南海区)九江下东幼儿园将原告张某鹏接回九江镇儒林二中。回到儒林二中后,张某鹏与幼儿园同学黄某于教工宿舍附近的学生运动场玩耍,张某南则返回课室继续辅导学生上课。其后张某鹏由于失去监护,自行走进儒林二中专用的变压器房,手触高压电,被严重烧伤致残。后张某鹏辗转多地接受医治并花费了巨额医疗费用。在各当事人就赔偿费用协商无果之下,原告张某鹏于1999年6月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南海市供电局及儒林二中赔偿侵权损失316万元。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三次开庭审理后,于1999年12月26日判决原告获赔2079642.9 元(含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其中,南海市供电局应赔124.7万余元 , 儒林二中应赔62.3万余元 。判决后,张某鹏、南海市供电局和儒林二中均表示不服并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宗人身伤害官司引发全国罕有的高额赔偿,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否合理?30万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是否过高?一系列问题都在当时引发了广大法律从业人员、专家、学者的热烈讨论,因为当时的3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在广东省尚属首例,更是破了全国纪录。该案件经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南方日报、中国律师报等众多传媒的广泛报道后,在省内甚至全国引起社会的热烈关注。


曹建宇律师担任被告儒林二中的两审诉讼代理人。在一审原有“装备”的基础上又做了非常充分的备战,为了解该案所涉高压变压器的设计、运行原理,翻阅各种专业书籍,并请教专业人士。二审开庭后,三方就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合理、损害赔偿是否过高等问题继续进行激烈辩论。据称,供电局领导的家属在当地区法院担任领导,供电局代理人在华南理工大学担任教授,是一个深耕法律、经验丰富的法律人前辈。曹建宇律师当时作为一个从业两三年的律师行业新人,秉着初生牛犊不怕虎的精神追求正义,顶着各方压力,在庭审中毫不畏惧。


作为儒林二中的诉讼代理人,他认为:一、一审精神损害赔偿30万元,数额超高,欠缺法律依据,且不应当将原告父母的精神损害列到本案赔偿范围之列;二、损害赔偿应以赔偿实际损失为原则,是否安装假肢及假肢费用的问题难以正确估计,应留待原告另案起诉据实主张,再根据实际情况和实际损失进行计算。最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曹建宇律师大部分的代理观点,于2000年12月11日作出终审判决,改判原告张某鹏获赔人身损害赔偿88.5万余元(含精神损害赔偿20万元),其中南海市供电局应赔44.2万余元,儒林二中应赔35.4万余元。



社会影响



张某鹏案是曹建宇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典型案例之一,该案引发了强烈关注,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和讨论,该案对我国法律法规的完善、对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启示,是重大的、深远的!


一是推动对精神赔偿法律规定的完善。张某鹏案之所以能够引起轰动,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原告在一审判决中获赔精神损害赔偿达30万元,这也是当时为止全国最高的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精神损害赔偿,在上世纪90年代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这一概念在当时对于多数人而言也并不熟悉。由于当时我国也尚无专门立法明确规范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法官的自由裁量度往往比较大,所以有的判得重,有的判得轻。二审法院将一审的30万元精神损失费改判为20万元,体现出对精神损害赔偿的进一步探索,由该案引发的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关注,也推动了关于人身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并为我国日后逐步完善发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重要的借鉴。


二是明确电力设施的安全责任。我国人口密集,电力设施又是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设施,有关电力设施的安全事故的发生较为频繁,供电部门甚至一度被人们称作“电老虎”。人民法院当时在审理触电事故责任的认定和划分、精神损害赔偿额的确定等方面经验相对欠缺。法院认定的赔偿范围,主要参考国务院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触电伤亡事故受害人提出损害赔偿数额也具有很大的任意性,法院的认定数额也基本是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结果,导致同样性质的案件在不同法院责任认定就可能会不同,如1997年江西学生江某志触电致残赔偿金额为623202.6元。这种状况已引起了有关部门和领导的重视。制定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对明确有关各方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责任、预防电力设施安全事故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悉,经过此案,省内供电部门开始大量、大篇幅地推出公益广告,向广大民众宣传及普及安全常识,切实履行了有关管理维护电力设备的义务,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广东省电力工业局更拟定了有关处理触电伤亡事故的规范性文件,希望结束发生此类事故“无法可依”的局面;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也出台了有关电力设备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司法解释。此案可谓影响深远!



资料来源 | 佛山市律师协会

编辑、排版 | 锐铫

校对 | 宣传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