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7年度律师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执业责任险和意外险等险种统一投保工作的通知2017年04月10日 15:26
关于做好2017年度律师团体重大疾病险、执业责任险和意外险等险种统一投保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律师协会:
为做好2017年度律师团体重大疾病险、执业责任险和意外险等险种的统一投保工作,确保省律协与保险公司签署的保险合同落实到位,保障全省广大律师会员的权益,根据工作部署和《保险法》第十二条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律师重大疾病保险
(一)被保险人
凡广东执业律师均可参加本次全省律师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投保,成为被保险人。
(二)保险期限
保险期自2017年5月1日零时起至2018年4月30日24时止。
(三)保额及保险费
在保险期限内每名执业律师应承担的费用标准如下:
1.第一季:在2017年5月1日至2017年7月31日期间参加投保的,标准为:85元/人/年;
2.第二季:在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参加投保的,标准为:75元/人/年;
3.第三季: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期间参加投保的,标准为:65元/人/年;
4.第四季:在2018年2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期间参加投保的,标准为:55元/人/年。
在各季度内参加投保的,省律协均按相应季度的统一标准收取每名执业律师应承担的费用。此外,因参加投保时间差异或其他原因导致缴费差异的,不作调整或退费,差额部分由省律协在行业风险基金中进行统筹安排。
(四)集中参保程序
各市律协应在2017年4月21日前组织本市律师按本通知要求参加投保,并向省律协报送参保人员名单等资料以及缴交保费。
各地市律协向省律协报送的参保资料如下:
(1)《律师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参保人员名单》(提供电子版,格式详见附件1);
(2)《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声明》(提供原件,格式详见附件2,2016年度及以前投保已提交的无需再次提交)。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声明》中“姓名”和“身份证号”栏应由电脑打印,其他各栏应由执业律师本人亲自填写,不得打印,不得由他人代填,填写时请务必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工整,易于辨认。根据《保险法》,《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声明》由各被保险人自愿授权,如填写错误、拒绝授权等可能引起保险合同对其本人无效的法律后果,由其本人自行承担。
(五)后续管理
1.各市律协在完成集中参保工作后,需要报送新增加参保人员名单的(格式详见附件3),请根据新增参保人员数量和按本通知有关费用标准、缴交方式等向省律协缴交保险费。
2.参加投保的执业律师转至外省执业或有其他终止广东省律师协会会员资格的情形,省律协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终止其保险责任及进行被保险人名单置换,其所缴纳的保险费不予退还。
3.参保人员在省内不同的参保地市之间流转执业的,不再重复缴交保险费。
二、律师执业责任险和团体意外险
(一)集中参保程序
各市律协应在2017年5月22日前组织本市律师等人员按本通知要求参加投保并向省律协报送参保人员名单等资料并缴交保费,具体如下:
1、提交给省律协的资料
(1)《执业责任保险参保律师名单》(电子版);
(2)《团体意外险等险种参保律师名单》(电子版);
(3)《团体意外险及疾病身故险参保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名单》(电子版);
(4)《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授权书》(需提供原件,2016年度及以前投保已提交的无需再次提交);
(5)《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声明》(A方案、B方案、C方案之一、C方案之二需提供原件, 2016年度及以前投保已提交的无需再次提交,如填写错误、拒绝授权等可能引起保险合同对其本人无效的法律后果,由其本人自行承担);
2、团体意外险等险种投保工作中应注意如下事项:
(1)被保险人为自愿参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的广东执业律师、各市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
(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声明》及《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声明》中“姓名”和“身份证号”栏应由电脑打印,其他各栏应由执业律师(或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本人亲自填写,不得打印,不得由他人代填,填写时请务必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工整,易于辨认。
3、各市律师协会保费按以下标准向省律协缴交:
执业责任保险费用承担方式:
(1)珠三角以外城市的参保律师,人均承担费用标准为50元/人/年。
(2)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惠州、江门、肇庆等珠三角地区的参保律师,人均承担费用标准为80元/人/年。
团体意外保险、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团体疾病身故保险:按参加的方案A/B/C标准(详见附件4,保险期限自2017年6月1日零时起至2018年5月31日24时止)。
(二)后续管理工作
1、完成本年集中参保工作后,请各有关市律协在今后的每个季度5日之前向省律协报送新增加参保人员名单。如有减少参保人员的情形,请一并报送减员名单(详见附件13、14、15)。
2、集中参保后,各市律师协会后续参保人员和新增加人员(即新领证且是首次执业的律师)的执业险保费可按以下两种方式选择其一计缴:
(1)按年标准缴交;
(2)按日标准缴交:
非珠三角地区:50/365(元/人/日);
珠三角地区:80/365(元/人/日);
费用由各市律协计算,省律协复核(计费时间以提供名单之日起算,结束日为2018年5月31日)。
3、集中参保后,新增加人员(新领证且是首次执业的律师),第一年免缴团体意外险等险种保费,其余人员按以下方式缴费。
(1)按年标准缴交;
(2)按日标准缴交(根据方案A/B/C不同标准,参照上述执业险日标准计费办法执行)。
(3)参保人员减少的不予退费。因时间差异或其他原因导致缴费差异的不予退费,纳入行业风险基金滚存使用。
(三)参保人员流转
1、参保人员在省内流转的,不再重复缴交保险费。
2、省内未参保地市律师转入参保地的律师,按年标准缴纳保费。
3、由外省转入我省参保地执业的律师,按照年标准缴交保费。
三、注意事项
1、请各市律协于2017年4月21日前将填写好律师团体重大疾病保险的相关表格按要求提交省律协,同时将投保名单电子表格抄送保险公司。
2、请各市律协于2017年5月22日前将填写好律师执业险、团体意外险的相关表格按要求提交省律协,同时将投保名单电子表格抄送保险公司。
3、保费请于报送投保名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汇至省律协账户(延迟汇款导致起保日期延误由各市律协自行承担)。
4、请各有关市律协在今后的每个季度5日之前向省律协报送新增加参保人员名单,否则按报送日期计算起保日期。
5、请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格式提交相关表格,格式与通知要求不符视为未投保该险种。
6、汇款时分别注明律师团体重疾险、执业险和团体意外险保险费(由于注明不清引起投保责任问题,由各市律协自行承担),为便于统计核对,不接受律师个人、律所汇款。省律协账户为:
收款人:广东省律师协会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广州直属支行
账号:4400 1580 1070 5900 0706
四、联系方式
1.广东省律师协会
联系人:罗敏妍 刘静雅
电话:020-66826674 66826944
电子邮箱:xinxibu@gdla.org.cn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49号津滨腾越大厦北塔12楼,邮编:510623。
2.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孙颖瑜
电话:13535167407
电子邮箱:antoniasun@163.com;
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大厦2区37层02-03室。
3、平安财产保险广东省分公司
联系人:丰昌雷,电话:020-38782153,13682281522
电子邮箱:fengchanglei001@pingan.com.cn
联系地址:广州市体育东路160号平安大厦17楼
附件:1.《重大疾病保险参保律师名单》
2.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声明》
3.《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新增参保律师名单》
4、《团体意外险及疾病身故险A/B/C方案》
5、《执业责任保险参保律师名单》
6、《团体意外险等险种参保律师名单》
7、《团体意外险及疾病身故险参保律协秘书处工作人员名单》
8、《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授权书》
9、《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声明(A方案)》
10、《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声明(B方案)》
11、《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声明(C方案之1)》
12、《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声明(C方案之2)》
13、《执业责任保险新增参保律师名单》
14、《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变动情况登记表》
15、《团体意外险等险种新增参保律师名单》
广东省律师协会
2017年4月10日
送:梁震副厅长,厅律管处,省法援局,会长、副会长,总监事、副总监事,秘书处领导及各部主任。
广东省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7年4月10日印发
附件1: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参保律师名单
市律师协会:
参加保险律师名单:
序号 | 姓 名 | 单 位 | 身份证号 | 手机号码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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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手机号码为自愿提供,用于免费短信提醒、理赔流程介绍)
附件2:
省律协律师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投保声明
本人同意广东省律师协会以本人为被保险人投保律师团体重大疾病保险,认可重大疾病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同意投保人广东省律师协会与有关保险公司约定指定重大疾病保险的受益人,即受益人为本人或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被保险人所在律师事务所: (盖章)
被保险人签名列表: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签名 | 签名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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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姓名”、“身份证号”栏应由电脑打印,其他各栏应由注册律师本人亲自填写,不得打印,不得由他人代填,填写时请务必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工整,易于辨认。如填写错误、拒绝授权等可能引起保险合同对其本人无效的法律后果,由其本人自行承担。
附件3:
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新增参保律师名单
(季度备案)
市律师协会:
序号 | 姓 名 | 单 位 | 身份证号 | 手机号码 | 备 注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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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手机号码为自愿提供,用于免费短信提醒、理赔流程介绍)
附件4:
团体意外险及疾病身故险A/B/C方案 方案A: 险 种赔偿限额免赔额费率团体意外伤害保险50万无45元/人/年方案B: 险 种赔偿限额免赔额费率团体意外伤害保险50万无95元/人/年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1万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10万无方案C: 险 种赔偿限额免赔额费率团体意外伤害保险50万无100元/人/年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2万无团体疾病身故保险10万无 |
附件5:
执业责任保险参保律师名单
律师协会:
序号 | 姓 名 | 单 位 | 执业证号 | 备 注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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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团体意外险等险种参保律师名单
律师协会:
承保方案:
参加保险律师名单:
序号 | 姓 名 | 单 位 | 身份证号 | 备 注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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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团体意外险及疾病身故险参保律协秘书处
工作人员名单
律师协会:
序号 | 姓 名 | 单 位 | 身份证号 | 备 注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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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8:
投保律师执业责任保险授权书
授权人: 律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执业证号:
负责人: 职务:
特同意授权广东省律师协会代表本所及本所全体律师,全权签署广东省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合同。
授权人: 律师事务所
(盖章)
二O一七年 月 日
附件9: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投保声明(A方案)
本人同意广东省律师协会以本人为被保险人投保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及疾病身故保险,认可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000元。同意投保人广东省律师协会指定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及疾病身故保险的受益人,即受益人为本人或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被保险人所在律师事务所: (盖章)
被保险人签名列表: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签名 | 签名日期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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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姓名”、“身份证号”栏应由电脑打印,其他各栏应由注册律师本人亲自填写,不得打印,不得由他人代填,填写时请务必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工整,易于辨认。如填写错误、拒绝授权等可能引起保险合同对其本人无效的法律后果,由其本人自行承担。
附件10: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声明(B方案)
本人同意广东省律师协会以本人为被保险人投保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及疾病身故保险,认可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000元,认可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10,000元,认可疾病身故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同意投保人广东省律师协会指定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及疾病身故保险的受益人,即受益人为本人或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被保险人所在律师事务所: (盖章)
被保险人签名列表: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签名 | 签名日期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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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姓名”、“身份证号”栏应由电脑打印,其他各栏应由注册律师本人亲自填写,不得打印,不得由他人代填,填写时请务必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工整,易于辨认。如填写错误、拒绝授权等可能引起保险合同对其本人无效的法律后果,由其本人自行承担。
附件11: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声明
(C方案之1)
本人同意广东省律师协会以本人为被保险人投保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及疾病身故保险,认可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000元,认可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20,000元,认可疾病身故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同意投保人广东省律师协会指定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及疾病身故保险的受益人,即受益人为本人或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被保险人所在律师事务所: (盖章)
被保险人签名列表: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签名 | 签名日期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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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姓名”、“身份证号”栏应由电脑打印,其他各栏应由注册律师本人亲自填写,不得打印,不得由他人代填,填写时请务必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工整,易于辨认。如填写错误、拒绝授权等可能引起保险合同对其本人无效的法律后果,由其本人自行承担。
附件12: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及疾病身故险投保声明
(C方案之2)
本人同意广东省律师协会以本人为被保险人投保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及疾病身故保险,认可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000元,认可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20,000元,认可疾病身故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同意投保人广东省律师协会指定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以及疾病身故保险的受益人,即受益人为本人或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
被保险人所在市律师协会: (盖章)
被保险人签名列表:
序号 | 姓名 | 身份证号 | 签名 | 签名日期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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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姓名”、“身份证号”栏应由电脑打印,其他各栏应由本人亲自填写,不得打印,不得由他人代填,填写时请务必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字迹清晰工整,易于辨认。如填写错误、拒绝授权等可能引起保险合同对其本人无效的法律后果,由其本人自行承担。
附件13:
执业责任保险新增参保律师名单
(季度备案)
律师协会:
序号 | 姓 名 | 单 位 | 执业证号 | 日 期 | 备 注 |
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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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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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备注”一栏请填写“考核日期”或“领证日期”。
附件14:
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变动情况登记表
(季度备案)
律师协会:
姓名 | 原单位 | 现单位 | 执业证号 | 备注 |
注:“备注”一栏可选填“市内转所”、“市外转入”、“跨市转出”、“注销”。
附件15:
团体意外险等险种新增参保律师名单
(季度备案)
律师协会:
序号 | 姓 名 | 单 位 | 身份证号 | 备 注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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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
9. | ||||
10. | ||||
11. | ||||
12. | ||||
13. | ||||
14. | ||||
15. |
注:“备注”一栏请填写“年检考核”或“新领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