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省财政新增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司法救助专题)有关工作的补充通知2018年02月26日 10:54
各律师事务所:
为进一步做好省财政新增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司法救助专题)申报、拨付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对中小微企业的法律帮助,进一步简化资金审批流程,根据广东省司法厅粤司﹝2016﹞409号和粤司﹝2017﹞467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
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中小微企业或其委托的为其法律纠纷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同等条件下,《广东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指导目录》内的中小微企业,尤其是信息技术、生物医药、先进制造业、新材料、新能源、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企业优先。
二、申请事由
企业因遭受侵权、陷入纠纷等造成经营困难,需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避免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合同纠纷、劳动人事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
三、申请内容
根据法律服务费用支持项目实施要求,在我省依法设立的中小微企业因遭受侵权、陷入纠纷等维护自身权益以避免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经营困难,进行诉讼、仲裁、调解产生律师费、公证费、司法鉴定费用等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申请予以补助。
四、补助方式、额度及原则
(一)补助方式:经审查批准,由我会直接将补助款拨付给提出申请的中小微企业。
(二)补助额度:我会承接300万元的项目实施工作。对每一家申报企业的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案件所涉法律服务费用金额的50%,且不超过2万元。
(三)补助原则: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以我会接收到完整、合格的书面申报材料的时间为准,按照先后顺序进行审核并发放补助,项目资金用完即止。
五、申请材料
(一)补助申请表。《省财政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产生的法律服务费用补助申请表》(见粤司﹝2016﹞409号文,可登陆广东省司法厅网站下载http://www.gdsf.gov.cn/info.do?infoId=5184600)。
(二)诉讼或仲裁文书。诉讼需提交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仲裁需提交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调解需提交调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三)费用支付凭证。诉讼、仲裁、调解中产生的律师费、公证费、司法鉴定费等法律服务费用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如同一纠纷既经过调解、又进入仲裁或诉讼程序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提交申请。
(四)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如由律师事务所代为申请的,需提交企业授权委托书的原件。
上述资料按顺序用A4纸装订成册(除企业授权委托书需装订原件外,其他只需装订复印件),提供一式两份。除原件外,复印件要清晰并加盖企业公章。除《补助申请表》以外,我会对申请人提交的原件当场进行核对,在复印件上签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并将原件立即退还申请人。
六、申请程序
(一)提交申请。中小微企业申请人须在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www.968115.cn)注册成为企业用户并完善相关信息;受企业委托提出申请的律师事务所须在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注册成为法律类的服务机构用户,按格式发布服务产品信息。申请人需要将注册广东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用户名填写到补助申请表中。申请人按上述要求将装订后的申请资料提交(除亲自送达外,建议采用邮政快递送达方式)给我会。
(二)受理审核。我会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提出“给予支持”或“不予支持”的意见(不予支持的需说明理由),并提出拟补助的金额,在《申请表》上加盖公章后报省司法厅审核。
(三)资金拨付。省司法厅审核同意后,将拟支持的企业名单及金额在省司法厅网站(www.gdsf.gov.cn)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网站(www.gdei.gov.cn)上进行公示,为期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由我会在15日内直接将补贴拨付给提出申请的中小微企业。
七、工作要求及联系方式
(一)请各律师事务所高度重视,加强宣传,通过各种平台向中小微企业介绍中小微企业资金(司法救助专题)项目有关情况,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积极提出申请,争取在2018年3月前完成工作,最大限度发挥财政资金的作用。
(二) 联系方式:广州市律师协会:薛雅明,电话:020-83550229,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437号越秀城市广场南塔9楼,邮编:510030。
广州市律师协会
2018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