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须知2018年03月02日 10:21
(2004年11月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2月8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为了保障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律师接受委托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如下事项:
一、委托人要求律师办理的事项应当合法,不得要求律师通过不正当手段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沟通,不得要求承办律师对委托事项的办理结果作出承诺。
二、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律师费。以下情况律师事务所不予退费:(1)委托人同时委托他人的;(2)律师完成委托事项后,无正当理由委托人认为结果不理想,或者认为律师事务所收费过高的;(3)非因受托人原因,委托人终止委托合同的;(4)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委托人的委托的诉讼或非诉讼事项均具有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律师承办的业务受到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和相关当事方的制约,委托人的主张及律师的法律意见有部分或全部不被采纳的可能。
四、委托人有权向承办律师了解委托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律师执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六、律师不得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支付介绍费,向当事人明示或者暗示与办案机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不得以不实宣传等方式承揽业务。
七、律师承办业务,须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按有关规定收取律师费,并向委托人统一开具发票。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财物。
八、律师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
九、委托人发现承办律师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执业有违规行为的,可以向承办律师所在律师所、律师协会及司法行政部门投诉。
委托人确认,委托人已知晓上述内容。
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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