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网络言论行为规范2021年12月23日 17:41
(2018年6月20日第十一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26日第十一届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省律师、律师事务所的网络言论、行为,树立良好的律师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禁止违规炒作案件的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省律师、律师事务所通过网络发表、转载言论、文章、音视频或者传递信息时,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律师网络言论行为是指律师、律师事务所通过计算机、移动电话、其他便携式电子设备等终端,以文字、语音、图片、视频或者其他电子文件形式在计算机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传输信息的行为。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律师网络言论行为应当遵守宪法,以宪法确立的思想为指引,不得否定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五条 律师网络言论行为应当遵守法律、尊重事实,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六条 律师网络言论行为应当遵守律师职业道德,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不得违反规定披露、散布不公开审理案件的信息、材料。
第七条 律师网络言论行为应当符合律师职业的身份、形象,不得采用夸大其词、哗众取宠等方式进行宣传。
第三章 具体规范
第八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不得通过网络发表下列言论、文章、音视频等信息:
(一)否定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否定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司法制度的;
(三)煽动对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政府不满、对立的;
(四)发起、动员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组织的;
(五)支持、动员参与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六)其他有悖宪法确立方向的。
第九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网络以下列方式影响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
(一)串联组团、联署签名、发表公开信;
(二)组织网上聚集、声援;
(三)借个案研讨之名,制造舆论压力;
(四)对自己或者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正在办理的案件进行歪曲、有误导性的宣传和评论;
(五)恶意炒作自己或者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正在办理的案件;
(六)其他可能影响到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方式。
第十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利用网络进行有损律师身份、形象的下列宣传:
(一)以贬损他人、其他行业或者其他社会群体等方式抬高自己;
(二)通过夸张方式吸引他人关注或者以自我贬损、自我嘲讽等方式损害律师行业形象;
(三)其他有损律师群体、律师行业的宣传方式。
第十一条 除本章的其他规定外,律师、律师事务所还不得通过网络发表下列言论、文章或者信息:
(一)虚假或者歪曲事实真相的;
(二)侮辱或者诽谤他人的;
(三)明显不符合法律基本常识或者生活常理的;
(四)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
(五)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甚至是制造、扩大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
(六)明示或者暗示自己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有特殊关系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通过网络发表的其他言论、文章或者信息。
第十二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在对言论、文章、音视频等信息转载、转发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网络传播时,应当对传播内容进行判断和筛选。
第十三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在传播来自于网络的下列信息时,应当对其来源或者真实性进行核实: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
(二)司法解释;
(三)政策性文件;
(四)对于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办理案件具有指导作用的会议纪要、意见、案件审理指引等文件;
(五)与国家治理、司法制度有关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律师、律师事务所不得传播本规范规定不得发表、披露、散布的言论、文章、音视频等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省、市律师协会有权依照相关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违反本规范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理。
第十六条 本规范由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七条 本规范由广东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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