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工作指引(试行)2018年03月13日 16:47

 (2018年3月12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律师参与调解工作,保障调解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广东省律师协会特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指的律师调解工作是指在律师协会的组织下,律参与律师协会律师解中心所安排的各项调解工作。

第二章  律师协会调解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各级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律师调解中心在律师协会的指导下,组织律师作为调解员,接受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移送案件,参与矛盾化解和纠纷调解。各市律师协会调解中心工作接受省律师协会调解中心指导。

各级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1-3名,成员若干名。组成人员主要包括:律师协会会领导、秘书处领导、理事、常务理事、有关委员会成员以及有关律师。

调解中心下设办公室,由律师协会秘书处安排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 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职责受理当事人申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解案件

(二)组织开展案件解有关工作;

(三)作调解案件有关文书;

(四)负责与有关单位进行工作协调;

定期开展师调解工作的汇总档、通

研究起草律师调解工作告;

照规定定调解工作流程

(八)其他当由本机构办理的工作。

第三章 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及其调解室建设标准

第五条 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及其调解室,并按以设标立:

(一)调解中心应标识牌匾,牌匾内容为设位名称(如广省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

(二)调解中心应设有日常办公室,并配固定工作人

(三)调解中心应建立解案件受理平台和案件管理件系,并有案件登

(四)调解中心应外公开解案件受理系方式、受理平台网址、案件查询方式等;

(五)调解中心应定制作公章;

)调解室应是固定、面适中的所,并立机构的所内;

(七)调解室具解所需的施:配置电话电脑、打印机、录音录像设备、档案柜、桌椅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并悬挂调解室标识背景;

(八)调解室椅设包括调解员当事、记录员等,摆放合理符合公平公正原

(九)解室内墙应悬挂工作职责、解流程、知等内容,并提供定等料。

第四章  调解案件受理范围和调解中心管辖范围

第六 师调解适用于所有可以案的民商事案件,包括刑事附民事纠纷的民事部分。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二)有关确认身份关系、物权关系的案件;

(三)当事人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调解的;

(四)其他不适宜律师调解的。

第七条 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按以下辖调解案件:

省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负责省高人民法院移送的解案件。

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负责本市中人民法院移送的解案件。

师协会可以根据需要,置若干个专业领域并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

第五章  律师调解员

第八 师调解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热爱调解工作,并可以安排时间参与解工作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律师职业道德素养和较丰富的执业经验以及沟通协调能力;

(三)至少具有5年以上律师执业经历或者在有关单位从事调解相关工作经历5年以上,且律师执业经历1年以上;

(四)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和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具一定的解工作经验

六)其他情形。

第九条 律师协会调解中心的律师调由所在机构按第八条组织选拔,分专业建立解人员库对外公布,并向同司法行政部、律师协案。

省会城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的调解员是省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的当然调解员。

十条 师调享有以下利:

(一)向各方当事人询问纠纷的事实和情节,了解各方的要求及其理由,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

(二)依法履行职务,受到非法干涉、打击报复的,可以请求司法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予以保护;

(三)按规定终止调解程序;

(四)根据其工作情况获得相应的费用、表彰和奖励;

(五)接受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六)获得开展调解工作的物质条件和便利;

(七)申请移出律师调解员名册;

(八)其他应当享有的权利。

十一条 师调员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一)不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二)不徇私舞弊;

(三)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不泄露案件信息、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

(五)不接受当事人请客、馈赠或其他利益;

(六)其他为保障调解工作应承担的义务。

第六章  调解人员库

十二条 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分别建立调解人员库:

(一)省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库。由省律师协会组建。考虑到工作便利,原则上以珠三角地区律师为主,组成人员分别由省律协研究确定和相关市律协推荐为主,具体推荐办法由各市律协自行确定。

(二)市律师协会律师调解中心调解员库。由各地市律师协会组建。原则上,珠三角洲各市律师协会调解员库人数不低于50人,其他市律师调解员库人数不低于20人,律师人数特别少的地市可适当放宽到10人,具体人数各市按实际需求设置。符合申报条件的律师由本人自愿申报,经所在律师事务所加推荐意见后报各市律协审核,各市律协按照条件并结合专业水平情况审核确定入库名单,并向省律协报送备案。

第七章  调解程序

第十三条 调解中心处理调解案件按以下程进行:

(一)接收当事人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移送案件;

(二)调解中心受理

(三)选定或者指

(四)提前审阅案件材料,对调求合法性、是否存在虚假解情形等审查;

(五)召开调解会议;

1.工作人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身份;

2.当事人、代理人阅读调解须知,名确认;

3.律师调解员对案件及当事人进行分析引导;

4.调解成功,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书》;调解未成的,注明达成共识的内容及存在分歧的争议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六)结案报备。

十四条 调解须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代理人经确认后参加调解,其他人员不得任意参与,中途更换当事人、代理人需经律师调解员认可。

(二)律师调解员提问或讲话,其他人员不得干扰;当事人或代理人要发言、申辩时须经律师调解员同意;一方发言时,另一方不得插话。

(三)要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不得争吵、打闹或发生其他不文明行为。

(四)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必须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字;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不得吵闹,注明达成共识的内容及存在分歧的争议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调解协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基本信息;

(二)纠纷简要情况及当事人诉请事由;

(三)调解结果,即双方达成共识的内容;

(四)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五)协议书签订的具体日期。

十六条 调解中心根据当事人之定,以及一方当事人的申或者各方当事人的共同申,或者根据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的指派,受理解案件。

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调解条款的,也可以受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在征得其他当事人同意后,开始调解程序。

调解条款是指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调解方式解决争议的约定。

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需向调解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解申请书(须包括体的调解请

(二)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身份证明文件;

(四)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的,应当提交书面授权托书。

十八条 调解中心对调解申请或者法院、行政机关案件,按受理范等条件进行审查师调员对案件形式是否符合解的要求、有无反法律定、是否存在虚假解的情况等方面核。不符合条件的,当告知申人或者有关位;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第十九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调解中心应3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以下被申),被申人同意解的,在收到调解中心通知之日起3日内告知调解中心,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对申请人调解请求的书面意见;

(二)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身份证明文件;

(四)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调解的,应当提交书面授权托书。

第二十 被申人未在上述定的期限内确同意解的,视为绝调解,调解中心中止解程序;在定期限届后确同意解的,由调解中心征求申人意后决定是否继续调解程序。

第二十一条 调解由一名律师调解员主持进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案件,经调解中心负责人同意并双方当事人同意,可由二名律师调参与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可以从律师调员专业分类名册中自主选择调

二十三条 各方当事人当在收到解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共同定或共同委托调解中心指定一名。逾期未共同定或者共同指定的,由调解中心指定。

二十四条 师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自行回避,当事人有以口或者面形式申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解的。

二十五条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的,明理由,在案件开始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解后知道的,也可以在终结前提出。

被申请回避的调解员在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前,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调解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二十六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

二十七条 师调可以采用其认为适当的、有利于促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方式解,包括:

(一)分别或同时会见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引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或方案;

(三)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后,聘请有关专家就技术性问题提供咨询或鉴定意见,当事人应当预交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

(四)向当事人提出解决争议的建议或方案;

(五)其他有利于促进当事人达成和解的方式。

二十八条 师调员应努力引导当事人之的直接沟通,帮助他们发现各方的共同利益,并促成各方当事人提出解决争的建或方案。

第二十九 调解工作在律师调解室行。如当事人另有定,或者员认为必要,当事人同意并报调解中心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在其它地点行。

第三十 调解不公开进行,但各方当事人另有定的除外。

调解员、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及其他参与调解过程的人员对于调解事项均负有保密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各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当事同意调解并收到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解材料之日起算,解期限一般30日。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

法院立案前解的案件,解期限一般为30日。

法院立案后解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解期限为15日;适用易程序的,解期限为7日。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不受此限。延解期限不理期限。

三十二条 经过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调解中心制作协议书,各方当事人和律师调协议字,并加盖调解中心公章。

当事人就部分求达成和解的,可就达成和解的部分签订调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调解中心向法院报备,由法院在调解协议书上加盖公章确其司法效力。

第三十三条 以下情形之一的,解程序止:

(一)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

(二)一方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程序;

(三)调解期限届满,但当事人同意延长调解期限的除外;

(四)律师调解员认为有必要终止调解程序并书面声明终止调解程序。

(五)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缺席调解程序;

(六)其他情形。

第八章 调解员培训

第三十四条 师调员应当参加律师协组织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不断提高调解水平。

三十五条 师调内容至少包括调解工作纪律、调解工作案例和解技能等。

第三十六条 师协负责组织本区域律师调的培工作,律师协会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培工作。

三十七条 业务培训学分认定核工作由律师调员所在律师协会具体负责,培学分可抵入律师继续教育学分。

三十八条 师协会每年制定律师调解员年度培工作划。

第三十九条 律师调解员培方式包括现场和在线,可以采取座、模拟调解会、专业会等培形式行。

第四十 律师调解员培采用课时制,每1小时计1课时。

岗前培训时间至少8课时。未经岗前培的,不得作师调参与解工作。

师调后,应当持续参加在岗培训,每年培训时间8

第四十一 师调员连续两年未完成年度定培训课时的,视为违反律师调解员工作管理制度,由所在律师协会移出律师调名册。律师协会作出最决定前,当充分听取师调述和申其提出的事、理由和据,行复核;师调提出的事、理由或者据成立的,律师协当采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二 本指引自2018年3月12日起正式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