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协会委员会委员评优办法2018年03月02日 14:06
(2018年2月8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广东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委员会委员履职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不断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扎实推动各项工作开展,根据《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委员会委员包括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副主任、秘书长、委员。
第三条 本会委员会委员评优工作每年度开展一次,按照本会综合考评、评优工作时间统一安排进行,原则上为每年第四季度。
第四条 本会委员会委员评优在各委员会工作会议上进行。
第二章 评选条件和名额
第五条 优秀委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积极参加委员会年度内开展的活动;
(二)认真完成委员会分配的各项工作任务。
研究撰写与本委员会专业(工作)领域相关的文章并获发表,或在委员会工作中有突出表现的可优先考虑。
第六条 优秀委员名额按委员会人数确定,15人以下的委员会可评选1-2人,15人以上、30人以下的委员会可评选2-3人,30人以上的委员会可评选3-4人。
第三章 评选要求和程序
第七条 优秀委员评选工作以委员会为单位开展,由各委员会主任负责组织,可通过现场会议、互联网会议等形式进行。评选过程由监事会负责监督。
第八条 优秀委员评选采取书面述职或会议现场述职(含微信会议)的方式。
第九条 优秀委员评选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候选人。优秀委员候选人根据各委员情况确定,候选人名额为各委员会人数的20%。
(二)评选。优秀委员人选由分管会领导、秘书处负责该委员会的联系人和全体委员共同投票选出,从候选人中产生。
评选结果按得票由高到低排序。出现票数相同时,对同票者再次投票,确定最终优秀委员名单。
(三)备案。各委员会主任根据评选结果填写《年度委员会优秀委员评选结果登记表》,并与监事共同签名确认后,交秘书处备案。
(四)公布。优秀委员由本会正式发文公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