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协会委员会量化考核计分规则(试行)2018年03月02日 14:04
(2018年2月8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常务理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广东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对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更好地开展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本会各委员会的优势和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激发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使委员会各项工作和活动取得的成果以一定的分值予以体现,根据《广东省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有关考核计分的规定适用于本会各工作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以本会名义或委员会名义举办或参加的会议及各类活动。
第三条 各委员会自行计分,由本会秘书处对各委员会的计分情况进行复核,每季度的次月月底前向常务理事会报备一次,且随时可供常务理事会查询。
第四条 委员会计分由委员会内部自评,通过填写相关计分表格并报秘书处复核,监事会对计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各委员会对本委员会的计分有异议的,可向秘书处提出并可抄报监事会,计分确有错误的,监事会可提出监督意见。
第六条 活动计分均为整数。每次活动计分出现小数点时,以四舍五入方式取整。
第七条 以委员会工作项目计划表作为计分基础,每一项计20分。其中每出版一册书籍(不包括再版及多次印刷版本)计20分,上限40分。
计划以外的工作项目作为加分事项(如委员会主动提出增加且经分管会长(副会长)及秘书处同意的任务),每项计15分。紧急情况下临时交办的任务(如司法厅和协会临时交办的任务),计5-30分。
第八条 委员会和外单位参与的相关活动,适用如下计分方法:
经本会批准与外单位合作,由委员会主办或协办的座谈会、研讨会、论坛等,委员会计10分;
经本会批准以委员会名义或委员会委员身份,受邀参加外单位主办的活动的,每名参加委员计1分,每次活动上限为5分;
受本会指派,以委员会名义或委员会委员身份,前往外单位讲课的,委员每半天计5分。
第九条 由委员会起草后,以广东省律师协会名义出具法律法规修改意见的,计5分。
第十条 由委员会起草或修订的,并提交会长会议讨论通过(试行)的,可供本省全体律师共享或对本省律师行业有所帮助的研究成果,包括调研报告、起草法律法规等其他成果,计10至20分。
第十一条 委员会向《广东律师》投稿并发表的,或者根据《广东律师》编辑部要求完成专题栏目的,每期以2分计。
多个委员会合作的,以所得总分均分。
第十二条 委员会在广东律师网或者广东律师协会公众号上传资源的适用如下计分方法:
(一)以委员会名义或委员会委员身份,上传研究论文、案例评析、相关法律法规等资源,并通过审核发布的,每篇计1分。每季度上限为3分;
(二)既在广东律师网又在广东律师协会公众号上传资源的,不重复计分。
第十三条 委员会开展本办法第七至十二条之外的工作和活动,如确实取得良好效果,经委员会申请,经秘书处核实,可以适当计分。最高计分不超过30分。
第十四条 委员会的计分、统计、排名等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第十五条 各委员会秘书长负责委员会自身计分的申报,秘书处核实分数及提交监事会监督。
第十六条 参与计分的委员会,须于每季度的次月10日前完成上季度自评,秘书处须于每季度的次月20日前完成对各委员会上季度的自评情况复核,监事会于每季度的次月结束前完成对各委员会上季度的书面监督。
计分每季度公示一次,计分周期自第一个月的第1日起至每季度最后1日止,季度结束后的次月公布上一季度的计分统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排名公示。
年度计分自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计分周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排名公示,在下一年度的第一个月公布上一年度的计分统计。
第十七条 新一届委员会在组建成立之日起至本办法生效之日止期间开展的活动,经各委员会统计补报后,由各自秘书长在本办法生效后一个月内一并统计。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2018年3月1日起试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广东省律师协会量化考核计分表
(工作委员会)
委员会
考核项目 | 评价标准 | 项目描述 | 分数 | 秘书处核实 | 监事会监督 | |
基础计分 | 每项计20分 | |||||
每项计20分 | ||||||
每项计20分 | ||||||
每项计20分 | ||||||
每项计20分 | ||||||
每项计20分 | ||||||
额外计分 | ||||||
与外单位交流 | 与外单位合作,由委员会主办或协办的座谈会、研讨会、论坛等,委员会计10分 以委员会名义或委员会委员身份,受邀参加外单位主办的活动的,每名参加委员计1分,每次活动上限为5分 受律师协会指派,以委员会名义或委员会委员身份,前往外单位讲课的,委员每半天计5分 | |||||
出具法律法规修改意见 | 由委员会起草后,以广东省律师协会名义出具法律法规修改意见的,计5分 | |||||
研究成果 | 由委员会起草或修订的,并提交会长会议讨论通过(试行)的,可供本省全体律师共享或对本省律师行业有所帮助的研究成果,包括调研报告、起草法律法规等其他成果,计10至20分 | |||||
写稿 | 委员会向《广东律师》投稿并发表的,或者根据《广东律师》编辑部要求完成专题栏目的,每期以2分计(多家委员会合作的,以所得总分均分) | |||||
上传网络资源 | 以委员会名义或委员会委员身份,上传研究论文、案例评析、相关法律法规等资源,并通过审核发布的,每篇计1分。每季度上限为3分 (既在广东律师网又在广东律师协会公众号上传资源的,不重复计分) | |||||
其他活动 | 委员会开展除表格列明内容外的工作和活动,如确实取得良好效果,经委员会申请,经协会秘书处核实,可以适当计分 (由监事会根据本计分规则的宗旨以及委员会取得的活动效果合理确定具体分数。最高计分不超过30分) | |||||
总分: | ||||||
秘书处核实总分: | ||||||
监事会监督总分: | ||||||
填写人签名: |
广东省律师协会量化考核计分表
(专业委员会)
委员会
考核项目 | 评价标准 | 项目描述 | 分数 | 秘书处核实 | 监事会监督 | ||
基础计分 | 每项计20分 | ||||||
每项计20分 | |||||||
每项计20分 | |||||||
每项计20分 | |||||||
每项计20分 | |||||||
每项计20分 | |||||||
额外计分 | |||||||
与外单位交流 | 与外单位合作,由委员会主办或协办的座谈会、研讨会、论坛等,委员会计10分 以委员会名义或委员会委员身份,受邀参加外单位主办的活动的,每名参加委员计1分,每次活动上限为5分 受律师协会指派,以委员会名义或委员会委员身份,前往外单位讲课的,委员每半天计5分 | ||||||
出具法律法规修改意见 | 由委员会起草后,以广东省律师协会名义出具法律法规修改意见的,计5分 | ||||||
研究成果 | 由委员会起草或修订的,并提交会长会议讨论通过(试行)的,可供本省全体律师共享或对本省律师行业有所帮助的研究成果,包括调研报告、起草法律法规等其他成果,计10至20分 | ||||||
写稿 | 委员会向《广东律师》投稿并发表的,或者根据《广东律师》编辑部要求完成专题栏目的,每期以2分计(多家委员会合作的,以所得总分均分) | ||||||
上传网络资源 | 以委员会名义或委员会委员身份,上传研究论文、案例评析、相关法律法规等资源,并通过审核发布的,每篇计1分。每季度上限为3分 (既在广东律师网又在广东律师协会公众号上传资源的,不重复计分) | ||||||
其他活动 | 委员会开展除表格列明内容外的工作和活动,如确实取得良好效果,经委员会申请,经协会秘书处核实,可以适当计分 (由监事会根据本计分规则的宗旨以及委员会取得的活动效果合理确定具体分数。最高计分不超过30分) | ||||||
自评总分: | |||||||
秘书处核实总分: | |||||||
监事会监督总分: | |||||||
填写人签名: |
广东省律师协会年度履职情况评价表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委员)
姓名: 职位:______________ 所属委员会:_______________
履职情况(从出勤情况、任务承担及主动性三方面对自己的履职情况进行综合说明和描述,字数200-400字) | 评价等级 |
(优秀□ 良好□ 称职□ 不称职□) | |
1、您是否愿意留任现职务;(是□ 否□ 理由:) 2、您是否愿意投入更多时间继续履职;(是□ 否□ 理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