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意见2018年01月25日 11:41

 

为加强我省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针对当前我省律师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现就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 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履行职责、服务社会的组织者,是律师服务功能的承担者,是律师执业形象的体现者,是律师及律师法律服务最直接的管理者。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是整个律师管理体系中最基础、最直接、最根本的一环。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是培育律师良好职业习惯、端正职业态度、提升职业技能的重要保障;是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律师事务所综合竞争力的关键所在;是落实行政、行业管理措施、建立完善、科学的律师管理体制的基础工作;是充分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推动我省律师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

2、我省历来重视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和建设,对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指导力度不断加大,制定下发了一系列规章制度,逐步规范了律师事务所的各项管理行为。但在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特别是自身的内部管理上,仍存在薄弱环节。有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自律意识淡薄,甚至凌驾于规章制度之上,合伙人之间缺乏监督和制约;有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职责不清,合伙人和律师各自为政,各行其是,内部管理松懈;有的律师事务所屡屡出现律师收费不开合法票据、办案不负责任的现象;有的律师事务所公章所函管理不严,为非律师以律师名义执业提供便利,遇到投诉后又一推了之;有的律师事务所没有严格执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案件办结后仍任由律师个人保管业务档案,以致档案零乱甚至丢失;个别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甚至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骗取当事人的钱财,等等。究其原因,一是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规范;二是执行规章制度不坚决不到位;三是管理责任不明确不落实;四是监督机制不科学不完善。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制约了我省律师工作和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充分说明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必要性。

二、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3、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以规范化建设为统领,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的要求,针对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结合“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以完善律师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各项管理机制为基础,以强化律师事务所的自律意识,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和政令、行规行约的畅通为核心,以加强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为手段,以落实有关措施为保障,提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水平,落实律师事务所管理责任,真正发挥律师事务所在律师工作中的基础管理作用。

4、主要原则:

坚持立足当前,突出重点。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在正确分析和把握本地律师事务所管理现状的基础上,抓住律师事务所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规范;抓住律师事务所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强化监督;抓住不同地区、不同律师事务所管理存在问题的类型和特点进行分类指导;

坚持着眼长远,标本兼治。在解决突出问题的同时,要注重有关政策和措施的系统性、连贯性和前瞻性,注重加大治本力度,建立律师事务所管理的长效机制;

坚持统筹兼顾,确保成效。要处理加强行政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作用的发挥之间的关系;处理好规范统一管理与尊重市场竞争规律的关系;处理好严格管理与调动律师积极性的关系;处理好积极进取、勇于探索与脚踏实地、求真务实的关系,确保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有关制度措施发挥积极作用。

三、建立完善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基本制度

5、完善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人(合作人)协议。律师事务所要严格按照《律师法》及《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以及全国律协《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规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人(合作人)协议;章程或合伙人(合作人)协议内容调整或变更的,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

6、完善统一收案制度。律师事务所要统一规范案件受理和收案登记制度,统一接收案件,统一编号、签订和管理委托代理合同,委派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律师办理;建立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严格按照《广东省律师防止利益冲突规则》的要求,完善收案审批制度,避免利益冲突,对收案情况进行电脑化管理。

7、完善统一收费制度。律师事务所应明确要求委托人直接向律师事务所财务部门交纳律师服务费用或通过银行转账到律师事务所帐户,禁止直接交给律师个人或转入个人账户。依法统一收取服务费和办案费、统一与委托人结算,并出具合法票据和依法纳税;严格执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律师服务成本核算制度,合理收取律师服务费,坚决杜绝律师私自收费和律师事务所违规收费;提高律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运作效率。

8、完善印章和法律服务专用文书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要明确印章、所函、介绍信的种类、保管、使用范围及其审批程序,建立印章及律师事务所法律文书使用的审批登记制度;严禁律师事务所内部刻制多枚公章或在空白法律服务专用文书上加盖印章随意领用;严防私刻、偷盖律师事务所印章。

9、完善人员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要根据部颁规章及《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广东省司法厅实习人员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行政辅助人员的品德、能力考核制度和登记备案制度,规范完善人员的聘用、辞退、转所、晋升、奖惩,福利待遇及工作纪律、岗位职责,建立人员异常动态报告及处置制度。

10、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律师业务档案属于律师事务所所有,应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律师事务所要设置专门的档案室、档案柜,保管各类法律文书档案;制定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档案保管的程序和要求,保证各类档案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四、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管理机制

11、健全律师事务所民主管理机制。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层,包括主任、合伙人、合作人,要带头遵守律师事务所的章程,严格依法履行合伙(合作)协作的约定,对律师事务所实行民主管理。要完善合伙人、合作人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加强合伙人(合作人)之间的沟通和制约。实行所务公开,及时、全面地公开律师事务所的规章制度、发展规划、财务状况、人员情况以及管理部门的意见和要求。

12、建立健全管理职责的落实机制。要强化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责任意识,明晰合伙人在管理的职责分工。要建立起强有力的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日常事务,在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探索成立管理委员会,配备得力人员,赋予相应的权力,树立管理权威;在规模较小的律师事务所设置专职管理人员进行统一的管理。要严明纪律,律师事务所任何人必须服从管理,个人不得凌驾于律师事务所管理之上。要培育律师事务所的机构组织意识和集体荣辱观,探索建立管理责任制度及落实管理责任、防范风险的经济奖惩措施。

13、建立健全律师教育培训机制。律师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律师职业道德培训制度,努力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素质。要经常性地开展职业道德教育,通过违纪实例解说、典型示范、活动激励、警示教育等,促使律师提高道德水平。要健全职业道德监督机制,定期总结检查本所律师的职业道德表现,在评议律师、出具年审意见时,要把道德品质作为重要内容如实反映,并对有关意见负责。为新入行律师指定指导律师,充分发挥好老律师的传帮带作用。对新入行律师及有不良思想倾向和行为倾向的律师,律师事务所要及时进行谈话提醒。

14、探索完善律师事务所利益分配机制。根据律师事务所的业务类型、经济基础及所在地法律服务市场的成熟程度,探索建立有利于发挥律师事务所整体效能、有利于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长远发展、有利于促进律师所规范管理的分配制度,积极探索受薪制以及其他以综合效益为考核指标的分配制度,克服利益分配时重业务创收、轻管理绩效,重案件来源、轻服务质量,重经济效益、轻社会效益的倾向,有效解决由分配机制导致的手段上无法管、管理者不敢管、律师不服管的问题。

15、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监督机制。律师事务所要设专门机构和专人定期对本所律师执业活动进行检查监督。要完善业务流程管理,加大对接案、签约、收费、结案审查、档案入库等环节的监督;建立业务质量监控制度,探索建立文书模板管理制度。要自觉接受委托人及社会的监督,落实律师执业公示制度,公开律师服务职责,收案、办案、结案程序,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实行告知制度,律师办理业务前,要主动告知委托人的基本权利,应当承担的基本义务及投诉的机关和程序;建立回访制度,在律师提供法律服务之后,通过对委托人的回访,了解律师执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以及服务质量。

16、建立健全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惩处机制。律师事务所是投诉受理的基本单位,积极及时处理投诉案件,要指定一名合伙人负责处理群众和当事人的投诉,对当事人不合理的诉求必须耐心说理;发现有违反本所纪律的,依照规定予以惩处;对于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移交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查处。合伙人、合作人有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行为的,要依照协议和章程予以除名,切实纠正惩处违法违纪律师手段少、措施虚、处理轻的问题。

17、完善党建工作机制。完善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凡是在律师事务所从业的党员律师,其组织关系都应当转到律师事务所的党组织中来,各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党员律师的工作调入或调出时,必须同时接转党组织关系。要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进一步巩固和扩大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成果。

五、加大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管理

18、组织有针对性的学习教育。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结合“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主题实践活动,采取符合律师工作实际,律师易于接受的形式,针对队伍中存在的问题和苗头继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荣辱观教育重点做到“五个有”,即“有理想、有责任、有信誉、有纪律、有情操”;法治理念教育重点树立“六个观念”,即“忠于宪法、依法执业、服务为民、诚实守信、服务大局、加强党的建设”的观念。律师协会要继续抓好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的培训和管理经验的交流,切实增强律师事务所主任的管理意识和管理水平,同时对律师事务所全体从业人员根据岗位职责开展纪律、技能方面的专项培训。

19、开展律师事务所管理情况和律师执业纪律大检查。对照《广东律师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和《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决定》的要求,律师事务所要对履行对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自查,对律师对执业情况进行摸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组织大检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完善制度建设。要建立完善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检查制度,把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结合起来,把全面拉网式检查和重点项目、重点单位的检查结合起来,把本地区自行检查与跨地区的交叉检查结合起来,确保检查工作的实效性。

20、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日常监督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要对律师事务所报备的章程、合伙人(合作人)协议重新进行清理,凡是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要责令律师事务所重新修改订立;严格执行《合伙(合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合伙人(合作人)不足三人,且在三个月内未能补齐的,要责令律师事务所解散;要建立律师事务所主任外出报告制度,律师事务所主任因执业以外的原因,需要离开本地外出两周以上的,要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报告去向并指定离开期间的临时负责人。探索建立律师事务所新增合伙人谈话提醒制度,新设立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新增合伙人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应对有关合伙人进行谈话提醒,了解律师事务所和合伙的基本情况、明确合伙人的管理责任。律师协会要探索建立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诚信考评制度,对律师事务所管理上可能出现的风险实行提醒通知或警示公告,对有不良记录的律师和其他从业人员实行网上公示。

21、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省律师协会要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下,研究制定《律师事务所章程》、《合伙(合作)人协议》、《委托代理合同》以及《委托人权利告知书》示范文本,统一规定文书的形式要件和必备条款,在全省律师事务所使用,规范合伙(合作)关系,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各级律师协会要探索建立和完善新闻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行业信息,通报行业近期发展状况、回应新闻媒体有关律师的报道、公开委托合同示范文本、聘请律师指引和注意事项、公布假冒律师的名单,确保公众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2、充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加强对律师所业务办理情况的监控。省厅即将展开律师管理平台的二期开发建设工作。律管平台二期将围绕诚信建设这一主题,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办理情况的监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良信息库等内容。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高度重视律管平台的建设工作;要按照省厅的要求,及时配齐有关软硬件,为律管平台建设提供便利;要积极参加省厅组织的律管平台使用培训班,争取管理队伍的全部工作人员都能熟练操作律管平台;要严格按规定操作使用平台,最大限度地发挥律管平台在加强律师事务所管理中的作用。

23、完善投诉调查处理机制。省厅即将出台《查处违法违纪律师(所)操作规程》,规范细化日常查处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认真执行,设置专人负责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要建立分级消化投诉的目标制度,设立投诉查处的硬指标,做到分层管理、分层负责,分级消化。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调查处理投诉案件时,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合伙人要予以协助,对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交办的投诉案件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调查核实上报。律师事务所或所属律师在一年内被投诉一次且查实律师事务所负有管理责任的,司法行政机关要对律师事务所主任或合伙人进行监管谈话,被投诉两次且查证属实的,要对该律师事务所发出整改通知;被投诉三次以上且查证属实的,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列为重点监察对象,组织学习教育并进行全面检查监督。

24、加大对违法违纪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力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认真清理近年来制定的有关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规定、规则,凡是不符合法律和规章规定,不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利于惩处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予以修改废除。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违反制度、规章和法律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行业处分的行为,应分别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行业处分,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警示作用。加大对律师私自接案、私自收费、私刻公章的处罚力度和律师事务所为非(本所)律师提供服务便利、利用职务之便谋取委托人争议的权益等五类案件的处罚力度。要建立行政处罚、行业处分数据库,统一管理处罚处分信息,为律师办证、设所及年检提供依据。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建立处罚处分信息的定期报告、定期汇总、定期通报制度,必要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

六、保障措施

25、积极应对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影响律师事务所正常管理运作的事件或社会影响较大、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的事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要树立危机意识,着手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在相关业务部门挑选精干人员,成立应对突发事件领导小组;制订工作纪律;疏通信息渠道;建立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要积极果断采取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消除负责影响,及时化解危机。

26、完善管理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司法行政机关对当地的律师工作负责,律师协会按照行业管理的职责,承担对所属会员的管理责任,律师事务所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按职责分工追究责任。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取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责任状等形成,明确职责范围和责任人,切实落实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责任。

27、加强对律师队伍的正面宣传和表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结合本地律师事务所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开展行业评优活动,推出一批“零投诉律师事务所”、“热心公益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先进单位”等先进典型,鼓励律师事务所争先创优;表彰一批优秀律师事务所管理人员,促进律师事务所对管理工作和管理人才的重视;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舆论工具,宣传先进典型律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科学管理、增强律师事务所的荣誉感和使命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制定科学合理律师行业评级办法,改革现行管理模式,探索对律师事务所的分级管理制度。

28、充实管理力量,加强自身建设。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克服编制有限的困难,想方设法解决一线律管部门人员不足的问题;要挑选政治可靠、业务精通、责任心强的人员充实律管队伍;要进一步加强对管理队伍的培训,切实提高律管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监管效能。要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自身建设,增强行业协会领导、理事和常设机构工作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和大局意识,真正建立起一个公正、民主、自律的行业自治组织,切实树立行业自律管理的权威。

 

 二〇〇七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