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交接工作的通知2008年08月07日 00:00

粤司办 [2008] 252 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律师协会:

经省司法厅粤司办 [2008] 70 号文批复同意,省律师协会已于2008年3月将《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各市律师协会,并于发文之日起试行。目前,有的市已交接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管理工作,有的市尚未开始。为了配合新《律师法》的实施,规范实习管理交接工作,加强监督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习管理工作交接内容和时间

(一)对实习人员日常管理工作的交接。交接后,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和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具体负责实习申请和审核、实习证和实习活动的管理、实习人员培训和考核、实习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各地级市司法局对律师协会实习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律师管理平台实习管理权限的交接。关于实习人员在省律师管理平台的电脑管理权限问题,由省律师协会秘书处与省厅律管处协商交接,并统一为各市律师协会开放实习人员管理操作权限,同时保留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部门共享管理信息的权限。

(三)实习人员实习档案和资料的交接。交接前的实习人员实习档案由司法行政部门继续保管,交接后,司法行政机关向同级律师协会移交正处于实习期的实习人员有关登记册,包含实习人员名单、指导律师、实习单位、实习起止时间等内容,交接前已由司法行政部门审核颁发的实习证仍有效。

(四)实习证的领取和使用。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实习管理规定,实习证由省律师协会向全国律师协会统一购买,按需求免费向各市律师协会发放,并由各市律师协会免费向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在实习管理交接工作完成后,各市律师协会须根据实际向省律师协会申领实习证,并建立实习证使用登记制度,每半年向省律师协会书面报告使用情况。

(五)交接时间。各市司法局、律师协会应高度重视实习人员管理交接工作,未完成交接工作的地级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要及时进行沟通、协商,相互支持和配合,积极克服各种困难,于2008年8月31日前完成交接工作。

二、实习管理工作业务培训和指导

各地级市司法局要充分发挥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律师协会实习管理工作的指导,律师管理部门在具体业务上要对律师协会秘书处管理人员进行针对性的指导,加强工作经验的交流,让秘书处管理人员尽快熟悉业务,真正承担起管理职责;各市律师协会要组织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在管理业务上要多与市司法局进行沟通,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律师协会和省司法厅报告。

三、注意事项

(一)各市在交接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向所辖律师事务所发文,要求各律师事务所严格执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各项规定,按照新的实习管理制度规范实习活动。同时,各市律师协会须公开有关办事程序。

(二)各市律师协会在实习管理工作中,应加强对实习人员的管理,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严格依照《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切实做好实习工作的规划、组织、日常管理、各项备案及报告等工作。

(三)2005年3月2日广东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管理办法》自本通知     印发之日起废止。

广东省司法厅             广东省律师协会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