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法律援助处关于印发《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参与接访值班培训工作的方案》的通知2018年01月25日 10:55
广东省法律援助处
关于印发《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参与接访值班培训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2008年8月1日粤法援字〔2008〕14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律师协会:
根据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印发的《关于安排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参与接访值班培训的通知》(粤司办〔2008〕200号)的要求,我处制定了《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参与接访值班培训工作的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法律援助处按该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申请执业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参与接访值班培训的工作。在执行该方案的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直接向我处报告,以便于进一步完善。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参与接访值班培训工作的方案》
附件
关于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参与接访值班培训工作的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关于安排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参与接访值班培训的通知》(粤司办〔2008〕200号)的要求,认真组织安排好申请执业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参与接访值班培训的工作,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培训工作实效
各法律援助处要提高对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此项培训工作对于推动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作用,要指定领导负责和专人管理,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和取得实效。
二、严谨细致地做好实习人员的培训安排工作
(一)各地级市法律援助处对本市律师协会转交的名单应认真审查,对前来报到的实习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实习人员属于同级市律师协会转交的名单范围内,且持有《实习证》和所在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的,应予以接收并做好统筹安排。
(二)市法律援助处应根据本处、本地各县(市、区)法律援助机构接收能力,结合实习人员的实际情况予以安排,力求科学合理和便利实习人员,安排实习单位时,应听取实习人员的意见,方便实习人员和减少实习人员生活费用支出,除非超出实习单位的接收能力,应尽量避免实习人员跨县(区)或者到较远的法律援助机构实习。
(三)各市法律援助处应向实习人员出具《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参与接访值班派遣证》(参考格式见附件一)。
( 四) 实习人员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参与接访值班派遣证》、《实习证》和身份证到实习单位报到,并提交《实习证》和身份证的复印件。实习单位接收实习人员时应核对上述三证,三证齐全方可接收。
(五)实习单位应建立接收实习人员工作档案,登记接收实习人员的基本情况,并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参与接访值班派遣证》原件及其他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存档。
(六)实习人员的实习内容为参与法律援助机构接待群众来访,解答法律咨询。
(七)实习单位应告知实习人员本处相关的规章制度,并介绍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等基本情况。实习人员应遵守法律援助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法律援助机构的安排和管理。
三、实习时间及期间的相关费用
(一)实习时间为两周,不包括假日和在途时间。
(二)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的费用自理。
四、认真做好对实习人员的考核评鉴工作
(一)实习单位在实习人员实习结束时,应为其出具接访值班鉴定。接访值班鉴定的内容包括工作量、工作纪律、实习效果等内容(接访值班鉴定的参考格式见附件二)。
(二)实习单位应当认真负责,不得出具虚假接访值班鉴定。
(三)市法律援助处对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与当地律师协会沟通,必要时向我处报告。实习单位对实习人员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法律援助处报告。
五、其他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广州、深圳市的法律援助机构参照本方案执行。
附件:
1.《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参与接访值班派遣证》参考格式
2.《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参与接访值班鉴定》参考格式
附件一:《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参与接访值班派遣证》
编号: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参与接访值班派遣证
法律援助处:
根据《关于安排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参与接访值班培训的通知》(粤司办〔2008〕200号)的要求,现安排到你处参与接访值班,请予以接收。
××××法律援助处(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参与接访值班鉴定表》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参与接访值班鉴定表
姓 名 | 性别 | 出生年月 | |||
工作单位 | |||||
参与接访 值班起止 时间 | |||||
接访值班培训鉴定
(鉴定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