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信息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3日 00:00

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信息管理办法(试行) (2004年11月5日广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律师行业自律管理,规范本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信息公开活动,加强律师行业信用建设,促进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增强诚信观念,更好的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依据《律师法》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信息公开活动。 第三条 广东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省律协”)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信息进行收集、披露和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信息公开,是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信息的提供、收集、披露和使用等活动。 (二)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信息提供者,是指本省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各市律师协会。 (三)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信息,包括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基本执业状况、诚信状况和非公开信息。 1、 律师事务所基本执业状况,是指律师事务所在设立、年检、变更、注销时,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各市律协提交的信息。 2、 律师基本执业状况,是指律师在申请执业、年检、变更、注销时,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各市律协提交的信息,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 3、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诚信状况,是指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产生的与诚信有关的信息。 4、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非公开信息,是指除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基本执业状况和诚信状况以外,涉及律师事务所商业秘密和律师个人隐私的依法应当向司法行政机关及各市律协提交的执业信息。 第五条 收集、披露和使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信息,应当遵循客观、规范、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律师事务所的商业秘密和律师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披露法律、法规禁止披露的信息,并采取积极措施督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信息提供者提供真实合法的信息内容。 第六条 省律协对律师事务所的下列基本执业状况进行收集、披露和使用: (一) 名称(包括中、英文名称,是否为原名称、变更及变更日期,并注明变更原因为自主更名、改制更名还是合并更名); (二) 成立时间(以初始名称核准之日起计算); (三) 主任姓名(含主任变更情况); (四) 注册办公地址(含注册地址变更情况); (五) 性质(国资、合作、合伙); (六) 注册律师人员名单,按合伙人、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分别归类。 第七条 省律协对律师的下列基本执业状况进行收集、披露和使用: (一) 姓名(包括从执业开始以来是否有曾用名及起讫时间)、性别、民族; (二) 律师资格证号、取得方式及时间; (三) 律师执业证号及取得时间; (四) 学历。记载律师获得国家承认的学历,毕业院校、毕业时间; (五) 执业经历。记载律师从执业开始以来在何律师事务所任何职务(合伙人、专职律师或兼职律师)、中断执业及转所执业的情况。 第八条 省律协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下列诚信状况进行收集、披露和使用: (一) 受到的表彰,获得的有关荣誉或称号; (二) 未通过各类专项或者定期检查; (三) 因律师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导致赔偿或发生律师责任保险事故; (四) 因律师违法执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导致赔偿或发生律师责任保险事故; (五) 不足以构成执业处分的轻微的违规行为; (六) 多次犯有轻微违规行为,经省律协限期改正而未改正的; (七) 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或行政处罚; (八) 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 其他应当向社会披露的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有影响的行为。 第九条 省律协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非公开信息进行收集和有限制地使用。 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非公开信息的使用,应当经过省律协严格的审批程序,具体程序由省律协另行制定。 第十条 省律协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执业信息应当保存有关书面材料或电子文档,保存期限为永久保存。 第十一条 省律协可选择通过省律协网站、省律协刊物和其它媒体向社会披露。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在接受转所律师时可以向律师协会申请查询有关律师的信息。 第十三条 省律协通过严格程序确定和公布有关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信息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标准,收集、整理有关信息,并统一负责信息的追加、修改、更新和维护,对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具体程序由省律协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八条列举的第(二)(五)(九)项信息向社会披露后一年内,被披露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没有发生新的对其诚信有负面影响的行为的情况下,有关信息可以不再向社会披露。 第十五条 本办法第八条列举的第(四)(六)(七)项信息向社会披露后三年内,被披露律师事务所或律师没有发生新的对其诚信有负面影响的行为的情况下,有关信息可以不再向社会披露。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或律师认为其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省律协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记录的申请,省律协应当受理。 第十七条 省律协在受理异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异议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 对于申请人提出异议的信息,省律协根据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 异议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及时予以更正; (二) 异议不成立的,不对异议信息进行更改,但应告知申请人; (三) 异议信息无法核实的,申请人仍持有异议,对异议部分信息进行标注,说明该部分信息存有异议及异议内容,但不对原信息进行更改。 第十九条 省律协应积极创造条件适时更新和维护信息数据,至少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0日内追加和更新一次;属于特殊情况急需记录或者更新的,不受上述时间限制,可以即时进行。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信息提供者应当及时向省律协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和相应资料,并对其真实合法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省律协设立专门的信息管理部门。省律协工作人员、各市律协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利用职务之便,违法公布、利用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信息侵犯律师事务所、律师、各市律协和省律协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于2004年11月5日经广东省律师协会理事会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广东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