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纳税信用修复政策2020年05月08日 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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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通过作出信用承诺、纠正失信行为等方式开展纳税信用修复,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纳税人增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积极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税收监管机制。

一、纳税信用修复的条件

开展纳税信用修复以纠正失信行为为前提,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企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一)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

(二)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者足额缴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未构成犯罪,纳税信用级别被直接判为D级的纳税人,在税务机关处理结论明确的期限期满后60日内足额缴纳、补缴的。

(三)纳税人履行相应法律义务并由税务机关依法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二、纳税信用修复的情形

主要针对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可以提出修复,共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具体情形如下:

  1. 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

  2. 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

  3. 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

  4. 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

  5. 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

  6. 未按规定时限报送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处理办法;

  7. 使用计算机记账,未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

  8.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价格、费用标准信息而未提供的;

  9. 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涉税资料的;

  10. 未在规定时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开立(变更)账号的、未在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

  11. 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

  12. 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下的;

  13. 已代扣代收税款,未按规定解缴的;

  14. 未履行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不收税款的;

  15. 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

    另4项直接判D级情形,具体情形如下:

    (一)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

    (二)在规定期限内未补足或足额补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三)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四)D级纳税人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户。

    从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看,上述情形出现频次较高、涉及纳税人范围较大,《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及时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三、纳税信用修复的程序

    纳税信用修复遵循“申请—受理—反馈—修复”四个程序。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纳税信用修复申请的纳税人应填报《纳税信用修复申请表》,并对纠正失信行为的真实性作出承诺,主管税务机关自受理纳税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反馈信用修复结果。纳税信用修复完成后,纳税人按照修复后的纳税信用级别适用相应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之前已适用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不作追溯调整。

    四、纳税信用修复带来的作用

    通过纳税信用修复机制,一些信用等级评价较低的企业能够重回A级纳税人,依靠“诚信”金字招牌不仅可以在涉税事项办理方面带来便利,在推进企业招投标、投融资工作等方面也能发挥重要作用。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广州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联合供稿,执笔人:程陈春,核稿:省律协业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