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税收法定国家税务总局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20年01月10日 09:40

税收法定原则是税收法律制度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多层次的税收法律体系包括税收法律、国务院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税务规章、地方税务规章、县级以上税收规范性文件等。税务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数量庞大且变动频繁,给税收遵从和纳税人权益保护带来一定影响。

“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起草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意见》,提出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时间表,税收条例上升为法律的立法工作也如火如荼进行中。而作为现行税收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亟需规范和梳理。

2019年11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作出“关于修改《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的决定”,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则作出了重要修改,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的内容如下:

 一、立法目的。制定该部门规章的目的,在原有“落实税收法定,保障税务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基础上,增加了“1、建设规范统一的税收法律制度体系”“2、优化税务执法方式”两个目的。

 二、将名称由“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为“税务规范性文件”,并修改“税务规范性文件” 的定义。“本办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对象,即税务行政相对人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增加了缴费人,与社保入税的改革措施相一致。

 三、税务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事项。“办法”第五条删除了原规定的“经国务院批准的设定减税、免税等事项除外。”进一步落实税收法定,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保持一致。

 四、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明确规定“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均不得制定税务规范性文件”。

 五、规定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前的听取意见程序。一是规定听取意见的对象,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向基层税务机关、税务行政相对人代表和行业商协会听取意见。二是规定听取意见的方式,包括书面方式、网络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方式。三是规定应当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形,对涉及税务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税务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六、强调文件制定过程中应当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增加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在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供稿:广东省律协税法专业委员会、广州市律协财税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执笔人:吴拥军,核稿:黎雪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