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政策2018年11月19日 16:02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的决定,优化出口环境,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国家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该公告的主要内容如下:

首先,该公告优化了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一是适当降低了一类生产企业评定标准中企业年末净资产的比例,此次将该条件调整为“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60%”,使得一类生产企业和一类外贸企业关于年末净资产比例要求的评定标准一致,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同时,提高了一类企业户数。二是取消了三类出口企业评定标准中“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评定条件,取消后,原三类企业中其他条件符合一、二类企业评定标准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调高分类管理类别,进而加快退税进度。三是取消了管理类别年度评定次数限制,此次《公告》进一步明确“出口企业相关情形发生变更并申请调整管理类别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评定工作”。今后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好的出口企业只要达到一、二类管理类别标准,就能尽快调整管理类别,提高其退税效率。

其次,全面推行无纸化退税。取消了之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纸质凭证和纸质申报表留存企业备查的规定。在前期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公告》提出2018年12月31日前,在全国推广实施无纸化退税申报,并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实现无纸化退税申报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全覆盖。
     三是大力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为鼓励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为中小企业代办退税,《公告》提出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落实外贸综合服务企业退税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此外,《公告》明确主管税务机关要根据企业需求,指导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建立内部风险管控制度,防范代办退税业务风险。

最后,公告要求积极做好出口退(免)税服务 针对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企业收齐单证到申报退税时间较长的问题,《公告》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加强宣传和业务培训,以便出口企业及时收集单证,尽快满足退税申报条件。此外,为减少出口企业因未按规定时限办理退税造成的损失,《公告》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定期提醒出口企业退(免)税申报、审核、退库进度及申报退(免)税期限等情况,便于出口企业及时、足额获取出口退税。 
     (广东省律师协会税法专业委员会、广州市律师协会财税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联合供稿,执笔人:程陈春)